虽然,本轮信用事件的爆发和蔓延已得到控制,但其所揭示出的结构性问题: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缺陷、债券发行人违规重大资产重组缺少制衡、债券托管人后期管理有缺位等依然突出。这些制度性问题的存在为以后的信用风险爆发遗留了隐患。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应对施策:
(一)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严处,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华晨、永煤“逃废债”事件严重损害了投资人利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融资秩序,如无法通过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其所引发的破窗效应,将严重损害金融市场和现代商业社会的信用根基,对市场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性影响。严厉打击“逃废债”,对危害市场公平和秩序的行为保持零容忍,相关的金融监管系统、司法系统、国有企业监管系统须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充分借鉴国外成熟金融市场对投资人的保护机制,对恶意资产划转、虚假欺诈、违背市场信息透明公开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处理,采取行政、民事、刑事等多元的处罚手段,从监管、司法、监督等多角度对“逃废债”的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实施严厉打击,确保债券发行人和持有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的前提下,开展追责问责,通过严惩重罚塑造反面典型,警醒告诫相关责任人“逃废债”的严重后果。
(二)优化受托管理人的付费机制,引导对投资人保护机制的创新。
为了加强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加大对债券发行企业的行为约束,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曾多次联合下文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公开披露涉及发行人的重要信息,对发生的重大事项,须按照规则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保全、提起诉讼,维护持有人利益。在实际操作中,身负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受托管理人却需由债券发行人选聘并支付报酬,这可能造成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协调。建议改变由债券发行人为受托管理人付费的制度安排,让债券持有人承担部分受托管理费用,并要求债券持有人对因未勤勉尽责或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来督促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同时,鼓励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通过平等协商,创新对投资人的保护条款,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规定发行人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分红、重大资产转移或并购、重大事项变更、巨额亏损、重大监管处罚)均须经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同意,设置成本高昂的处罚条款。
(三)破除国有企业刚兑的盲目信仰,引导评估行业规范发展。
长期以来,市场相信如果大型国有企业出现债务重组等重大问题,将会广泛影响地区的经济民生,因此政府不会放任不管,由此逻辑推演,大型国有企业公开发行的债券近乎具有刚性兑付的性质。而市场对刚兑的盲目信仰是造成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长期存在较大信用利差的根源,使两者的信用风险定价存在扭曲。在当前对地方的财政约束管理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政府干预影响国有经济的意愿和能力日益下降。政府越来越强调落实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一旦发生信用违约,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所能获得的政府支持极为有限。建议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华晨、永煤等国企信用风险事件爆发的时机,进一步破除对国企信用的盲目信仰,推动市场信用风险定价机制的重构,引导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使信用评级的重点更多的关注于对企业偿付能力的评价,消除政府影响对风险定价机制的扭曲,推动信用风险市场定价机制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