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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在我国发展的应然性
 
更新日期:2021-08-16   来源:   浏览次数:46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我国司法实践使用电子送达,最早可追溯到2003年2月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其明确指出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地址,以适应涉外诉讼需要

 
 我国司法实践使用电子送达,最早可追溯到2003年2月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其明确指出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地址,以适应涉外诉讼需要域外送达的情况。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电子送达的法定地位,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目前,我国的电子送达制度已经建立了基本框架。
中国正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发展,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在中国司法体系内推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其应然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送达方式存在局限性
传统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城乡二元化结构发生急剧变化,用工制度灵活多样,存在户口空挂、人户分离的情况。当受送达人因居无定所无法及时提供送达地址,或因故意躲避拒绝提供准确信息,传统送达方式则面临“送达难”的问题。同时,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我国法院作为实施方,承担着不能送达的风险和诉讼拖延的责任。传统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的局限性,降低了送达率,也给法院工作增加了沉重负担。
(2)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8498件,审结34481件,相较2015年分别上升140.8%、143.9%;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156.7万件,审结、执结2902.2万件,同比分别上升61.8%、73.6%。司法资源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物质基础,并且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随着诉讼量不断增加,司法资源与需求之间不匹配造成的社会矛盾将逐渐显现。因此,在各项司法活动中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效保障司法效率,并降低司法运行成本,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效用。
(3)信息化发展为司法服务高效运行提供了物质基础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通信业经济运行数据,2020年中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15.94亿户,普及率为113.9部/百人。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农村网民规模达3.09亿,城镇网民规模达6.80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7%,使用电视、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上网的比例分别为24.0%、32.8%、28.2%、22.9%;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9.81亿,手机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9.78亿;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8.43亿。中国信息化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为司法服务高效运作创造了条件。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浪潮下,我国积累了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电子媒介的送达实践经验。法院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司法文书,不受地域限制,具有高效、即时的特征,与传统送达具有互补性,将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大大减轻由于案件数量增加给法院带来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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