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科学协同是环境健康风险规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件。在环境健康领域,各种常规的和突发性的环境健康风险危机四伏,严重威胁着人们健康和生态健康,因此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发生、降低环境健康风险的损害,是当代人们必须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环境问题发生的实质在于生态系统的紊乱。如生物多样性的缺失,导致生态食物链断链,短时间难以形成动态平衡的新局面,生物发生变迁和短时间爆发,导致环境问题产生;再如气候变化,人们过多地开采和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短时间大量碳等温室气体的释放,从而导致海平面上升,气候突变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新冠疫情的爆发,又一次以环境健康风险的名义警示人们,要特别注意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维护。如何既能有效防范风险、降低损害,提升环境健康风险的法治含量,又能确保公众的自由和安全需求在法律框架里得以维护,这需要包括环境法学科的研究者从科学和法律上给出相应的答案。
法律需要得到科学上的依据。对于人们而言,能够直接在生活环境中体验自然至关重要,城市栖息地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也至关重要,当人们将自然与生活融在一起时,适合人们生存的生态系统也即形成,而这需要人们的生活与自然生态规律相一致,因此人们必须减轻气候变化和环境变化并使其易于管理,必须使经济适应未来的发展:能源转型,交通转型,城市转型等。在此,法律起保障作用,协调人们步调一致,同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需要科学参与环境健康风险的识别、分析、响应和监控,帮助人们认识环境健康风险事实,从而做出合法合理的决策。在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法律行为中,都需要得到科学上的依据。
科学需要遵循法律的轨迹。法律是人们价值追求的共同意志,它代表着人们心所向往之美丽世界,健康世界和美好世界。工业时代以来,人们形成一种主客二分的哲学思维,其指导着人们工业文明发展,满足了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要,但其将主客二分,使人与自然关系割裂紊乱,最终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发生。后现代时代以来,人们开始反思中提出了“生态整体论”,人类属于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的经济发展等一系列行为涵盖在生态中,社会生产力和自然生产力都属于生态生产力的组成部分。因此人类的经济活动也不应当超出生态的范畴,其应当与生态规律保持一致,要求实现经济生态化。经济生态化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更离不开科学的指导,在此,科技要发挥更为主动的作用,但其又不能超出法律的轨道。
综上可见,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既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又需要科学的论证依据和支撑,两者要合力提出预防风险发生,降低损害的解决方案。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科学和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关系和现存问题,是提升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协同能力,特别是构建有效长效协同的体制机制,实现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目标的必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