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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权下放背景下地方高校职称评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更新日期:2021-08-24   来源:   浏览次数:36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监管信息少于放权信息使得部分责任人不知法而违法我们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某些高校在宣传职称评审改革信息时,对于相关部门后期将要监管

 
 (一)监管信息少于放权信息使得部分责任人不知法而违法
我们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某些高校在宣传职称评审改革信息时,对于相关部门后期将要监管的信息释放不足或过少,从而使得一些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乱纪代价可能要承担的后果。对多家地方高校的参评职称教师、一般教师及评审委员会委员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都知道高校职称评审权已下放到学校,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几乎无人(除了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相关部门出台了《暂行办法》,也不知道监管条例不仅仅会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参评老师进行惩处,而且还会对相关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惩处。我们知道,法律的一大作用是预测作用,监管条例作为软法同样具有这样的作用,相关人员可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不用以身试法就能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将遭受什么样的处罚。然而在此次职称评审过程中,一些地方高校对于这样的监管信息却传播不足,使得相关人员可能不知法而犯法。比如一般行政人员如果知道自己的渎职、失职可能要被追究相关责任,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知道自己的人情票、关系票可能要被追责,可能就会悬崖勒马,思考自己行为可能付出的代价。
(二)评审标准、程序待完善易误伤优秀降低其获得感
部分高校的职称评审促优汰劣及激励功能不足或弱化与部分高校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待完善有关,客观地说,各高校在职称评审制度及程序设置上在主观动机上都是力图在自主权限内、在谋求学校发展的同时,还同时发挥促优汰劣、激励先进的作用,但因为没有前期经验可资参考,又有着多种利益关系需要协调,因此容易出现主观上无动机,但客观上却误伤优秀的现象。如在确保学校的整体发展利益时如何不过分牺牲个别学科、个别老师的个人利益?学校提倡分类评价,如科研为主型、教学为主型,那么各类之间的最终胜出比例如何设置才算公平科学?各种类别的科研教学等成果基本条件如何设置才算对等?如何设置标准才能起到促进各类人才齐头并进发展的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8]显然,此次职称改革强调不唯论文,不一刀切,要分类评价,但需要指出的是,不唯论文,不一刀切并不是对所有类型的职称系列都不作论文要求,不唯论文,不一刀切也并不是完全不看论文,不看成果,作为地方高校教师,作为一个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高校教师,其需要做什么样的科研、做多少科研才能保障胜任其工作?地方高校的教师是否属于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地方高校的哪些职称系列属于才属于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如果不是,地方高校的教师尤其是教学为主型职称评审系列到底应该定何样的科研级别和科研量才算合适?如果标准设置不科学,在这样的评价指标下必然会出现牺牲品和侥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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