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治理资源与“治权-治责”
对权力的理解有不同的理论传统。韦伯关注基于权威的支配及这种“命令权力”的合法性基础。福柯悬置了合法性问题,把权力的支配效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布劳强调权力源自不平等交换关系基础上的单方面依赖。吉登斯综合了这些权力观,将权力同资源联系起来,认为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权力的生产依赖对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调集。乡村治理研究领域,张静、李昌平从配置性资源角度探讨了“治权”问题。申端锋借鉴吉登斯的观点进行更全面的阐发,他认为治权是指村级组织凝聚、配置治理资源从而进行有效治理的能力。治理资源有两类,即“物质性资源主要是指村级组织所拥有的物质和财政资源,包括集体土地和集体企业等;权威性资源指村级组织支配农民的手段与制度,诸如综合治理、‘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等”。这意味着,取消农业税及后续配套改革削弱了村级组织的治权[30]。
取消农业税弱化了村级组织的财政能力,中西部的村级组织只能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维持运转,而土地和林业制度等一系列政策的调整,也使村级组织失去规制村民的经济杠杆。另外,“两工”制度的取消掏空了村干部的动员和强制能力,谋利型钉子户、灰黑势力等离散力量快速崛起,公共品供给再次陷入困境[32,33]。因为基于正式制度获得的资源是平均化的“常量”而且普遍不足,所以需要根据获取途径对治理资源分类:正式治理资源是指村级组织基于正式配置制度获得的物质和权威性资源,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和集体土地,及合乎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来治理村民的制度等。自致治理资源是指村级组织自有的或它们使用半/非正式方式获得的物质和权威性资源,诸如地方性规范、村庄社会团结度和积分制度等等。本文考察的治理资源框定在自致治理资源方面。
取消农业税也脱卸了村级组织的治责。农业税取消之前村级组织与村民之间相互依赖,村干部面临着严厉税费任务考核,他们必须回应村民公共品需求来换取村民配合税费收取。取消之后村干部不再有求于村民,也就不再有动力回应村民的需求,无需增进集体利益来获得村民服从,因此后农业税时代的中西部村级组织“治权-治责”普遍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因为正式治理资源是基于正式配置制度获得的,这使村级组织首先取得对村民的制裁权力,所以正式治理资源生产的治权不必然产生治责。而对自致治理资源而言,其生产的治权与治责相统一。比如布劳认为领导者的“权威依赖下级集体中的共同规范,这种规范约束其个体成员服从上级的命令”,“下级的集体则用普遍服从该上级的命令来交换他的领导为共同福利作出的贡献”。杜赞奇、张静也指出以文化网络、公共身份作为权力基础的村庄领袖,只有增进共同利益才可以在强制之外获得社会服从的威望力量。因此,本文考察的“治权-治责”框定在自致治理资源方面,治责是指村级组织凝聚和配置治理资源进行乡村治理的动力、意愿和职责。
2 自致治理资源与“治权-治责”
村级组织拥有的自致治理资源是有变动空间的增量,可以部分地改善“治权-治责”不足的状况。这里考察的自致治理资源是:村庄社会团结度,即用于衡量血缘、地缘等先赋性关系对村庄人际关联的凝聚程度;利益-责任连带机制,即能构建村级组织与村民之间相互依赖的连带关系,达成干群间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治理手段。
村庄社会团结度与村级组织“治权-治责”水平呈正相关。社会团结程度高的村庄会营造舆论压力,对村干部形成一致的评判标准。密集社会网络使村民有更多机会对村干部的工作表现从表示赞扬或羞辱,到实质上给予支持或拒绝服从。社会问责机制产生的荣誉和地位感等道德激励将更有效,村干部有动力回应村民诉求并为集体利益作贡献。村干部的权威来源也向村庄社会倾斜,依托村庄社会提供的公共舆论、动员网络和道德基础,从村民那里获得服从来组织成功的集体行动;社会团结程度低的村庄无法形成一致的评判标准。它们多为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组合而成的多姓村庄,社会问责效力和村干部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被削弱。村干部主动回应村民需求的积极性不足,村民对其施加社会约束的可能性和力度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