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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WHO法律制度进行改善的可能路径
 
更新日期:2021-08-26   来源:   浏览次数:50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坚持WHO作为联合国国际卫生治理专门机构的地位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新冠肺炎疫情是联合国成立以来最大考验。美国前

 
 (一)坚持WHO 作为联合国国际卫生治理专门机构的地位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新冠肺炎疫情是联合国成立以来最大考验。”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表示:“新冠病毒大流行将永久改变世界秩序。”新冠肺炎疫情证明了,在数十年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人类在全球治理问题上已经成为了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
在2020年5月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WHA)上,中国和欧盟国家为代表的主要成员国,都对WHO的工作予以了正面评价,并对其继续作为国际卫生治理和新冠疫情防控的最主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发挥作用表示了支持。因为在国际法意义上,“世卫组织仍是公认且唯一的负责全球性公共卫生事务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仍将扮演全球卫生治理核心组织的角色,尚无其他组织可取代。”尤其是作为全球最大经济体的美国国内出现了较强烈的民粹主义和单边主义思潮,民主党的重新执政是否能有效扭转这一趋势尚不可知。坚持WHO在全球卫生治理问题上的领导作用,对于维护国际卫生法体系乃至现存国际法体系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坚持WHO作为联合国国际卫生治理专门机构的地位,是实现WHO法律制度行动力提升和促进WHO向符合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需要方向改革的前提条件,这与中国维护多边主义国际秩序的一贯主张也是一致的。以此为基点实现“跨国有效的法律应渗透到国家间的团结合作中。”的愿景。
(二)设立传染病防控专门基金提升WHO法律制度的行动力
试图建立以WHO为核心对疫情发生国进行直接指挥、统筹的机制是不现实的,只能从其他方面寻求建立可以由WHO自主执行的实质性手段。而《组织法》第58条就提供了一种建立灵活有效行动机制的思路:“为应付紧急事项及意外变故起见,应设特别基金,备执行委员会斟酌动用。”依该条款之内容,WHO可以依《组织法》设立国际公共卫生安全紧急突发事件特别基金。
由于《组织法》第58条的内容十分笼统,对紧急事项和以外变故的解释可以因为解释方向的不同产生巨大差别,而且特别基金的数额大小以及使用范围等问题均是不确定的。从这一制度的表面设计来看,可以为WHO的工作中提供具有极大灵活性的行动机制,但WHO的资金获取十分有限且受制于会员国之承担与赠与,特别基金的这种灵活性实际上降低了其作为一项制度的稳定性,因此一直未获启用。《组织法》第58条规定的这种应急性的制度设计,虽然因其存在缺乏常设性机构具有的稳定性和可信任度等问题而未获实践,但是开拓了建立WHO直接管理使用的传染病防控基金制度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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