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消费者信息隐私权面临的的挑战
1.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信息隐私权的威胁。伴随着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在为我们提供福祉的同时,也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隐私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科技走向反面则会异化为技术统治的“暴政”,由大众倡导的“科学精神”堕落为“技术依赖”,网络使用者的行踪和信息隐私都不在处于隐私状态。有部分学者认为,大众通过网络查询的方式获取对方的信息及数据,其数量将会远远超过希特勒通过恐怖政策获取极权统治下的居民信息量。在科学技术统治下的“暴政”中,人类将毫无隐私可言,日常的信息资料收集、在公共场所的自动监听、互联网的跟踪、卫星定位监视及红外线扫面等现代科学技术使人们“无逃于天地间”,最后其宣成“隐私已经死亡”!
2.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与的信息不对称。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不断地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金融消费者信息,但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却无法估计金融机构究竟掌握了他们多少信息。金融机构为实现某种商业目的,将信息与其合作伙伴共享且共享信息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即使该目的被发现,相对应的处罚力度远低于从中获得的好处,所以金融机构利用其有利地位,以侵犯其信息隐私权为跳板,以极小的代价从中获取巨额利润。目前,很多金融公司实行跨行跨业经营模式,控股的子公司间通过信息共享了解客户的情况,以此获得更多的商机。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使用特殊手段迫使金融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降低自身的风险,实现最大化的获益目的,例如,芝麻信用、蚂蚁服务协议、支付宝帮助使用者默认勾选“同意”事件,这就意味着其有权采集用户信息,将关系用户到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信息数据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拱手相让”,这种默认设置勾选不仅使得消费者的自主决定权和隐私权形同虚设,而且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见,在金融格式合同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当前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隐私权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3.消费主义文化的发展及对隐私权的操控。时至今日,消费主义的大众文化发展盛行,正如洪水猛兽般不断地吞噬着个人隐私,个人隐私的保护岌岌可危。消费主义文化的发展与马克思到Wallerstein所批判的现代社会“万物商品化”运动密切相关。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竞争力与市场中占有份额的大小密切相关,如果想要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就必须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就必须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从而提升商品竞争力。与此同时,除了迎合消费者外还须改变众多消费者的趣味、习惯和欲望使他们变成大众消费者。正如弥尔顿所说,大众文化是“廉价的、通俗的、大批生产的、消费的、一次性的、色情的、富有魅力的”。在这种大众文化的盛行下,技术的进步、工业化的生产等将信息隐私变成大众消费与金融机构逐利的对象,具有商品属性并能不断地创造价值。可以说,在消费主义大众文化的带动下,信息隐私也逐渐成为人们消遣的对象,成为金融机构获取利益的跳板。
(三)金融消费者信息隐私权的缺陷
1.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第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有关个人信息的立法较为分散。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修正案(九)》《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且条款数量较少,在实际操作中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从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看,条款内容多有重复且未能充分揭示信息隐私保护的立法理由、保护原则、救济途径,以及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的规则并且多数规则过于原则化,导致相关概念界定不清。第二,缺乏与信息社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约束金融机构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仅靠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就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定专门的立法。例如,美国为了维护用户权益,对征信机构位法泄漏与处理信息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还出台了《网上隐私保护法》《公平信贷机会法》《反网络欺诈法》等多达十七部法律,这些法律之间不仅建立了信息保护的安全屏障,具有协同效应,而且还可以弥补立法的空白和不足。
2.金融机构信息隐私的承诺或约定保护不规范。良莠不齐的金融机构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对金融消费者信息隐私的保护水平有很大差异。大型金融机构在信息隐私保护的承诺和约定方面较为完备,而在小型金融机构在信息隐私保护方面却令人担忧。当民事主体一旦做出单方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并自觉受其约束,如果因撤回承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当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的某项权利做出保护的承诺,其承诺行为将会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则应履行承诺,主动承担对消费者信息隐私的保护义务。虽然信息隐私保护的约定被制定到金融机构各类服务协议中且对其具有当然约束力。但是,金融机构所处的优势地位导致了有利于其自身的格式性条款大行其道,消费者信息隐私权承诺的约束力小且违规成本较低,他们非但不履行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承诺和约定等,而且不惜牺牲他们多年积攒的商业荣誉,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使其频频侵犯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