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宽容、原谅、允许;“隐”,隐瞒。容隐也叫相容隐,容隐制度即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秩序的行为,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一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也有“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的说法。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渊源最早可以上溯到西周。“亲亲”、“尊尊”是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在秦朝容隐思想已经和法律有了融合,《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规定:“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勿听。”子女诉告父母的案件官府不受理,也从侧面强调了子女要包容父母的不当言行。汉宣帝根据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颁布诏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自此,容隐制度在汉朝正式确立。此外,汉朝也对亲属的范围做了界定,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亲属界定为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它的核心是:除严重危及统治的犯罪外,卑匿尊,免于处罚;尊匿卑非死刑为首匿罪;尊匿卑为死刑则需上请廷尉。到了唐代,容隐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同居者,相当一部分法律关系主体是直接以血缘关系主体作为主体,而且不同血缘关系、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量刑结果也不同。《唐律疏议》46条载:“同居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鉴于此,容隐制度在唐律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唐代以后各朝的规定基本上都沿袭了唐律。
古代法制最终目的是维护君主专制,容隐是亲属间相互包庇犯罪事实的行为,它体现了一种“孝”,古代“孝父”与“尊君”互为统一,最终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美好政治需求。随着时代的变迁,容隐制度经历了从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准则的过程,其主体范围日益扩大,内容也日益完善,是中国古代倡导家国同构,治家治国一体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