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延伸和应用,是全球化和数字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7),但关于关于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许多国际机构和国家相关组织都曾对数字贸易有过定义。2012年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USBEA)在《数字化服务贸易的趋势》中提出“可数字化服务贸易”概念,即:因为信息通信技术进步而实现的服务的跨境贸易,具体分类有版权和许可费、金融和保险产品、商业、专业和技术服务等,认为数字贸易指的就是可数字化服务贸易。,2013年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 USITC)正式提出数字贸易,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将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国内商务和国际贸易活动,具体的交易标的为音乐、游戏、视频、书籍等数字内容;社交媒体、用户评论网站等数字媒介;搜索引擎;其他产品与服务”。
关于数字贸易的定义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定义认为数字贸易主要包括数字产品与服务贸易,如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2012,2018),Weber(2010)认为数字贸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化手段传输有价值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数字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是数字贸易的核心。国内学者熊励等(2011)将全球范围内的数字贸易概括基于互联网和数字交换技术为供求双方提供互动所需的数字化电子信息,以实现以数字化信息为贸易标的的商业模式。这一类关于数字贸易的定义较为狭窄,围绕着以通过互联网通信技术而进行的服务贸易为核心,对数字贸易进行定义。
第二类定义相较于第一类则广泛很多,认为数字贸易是通过数字技术实现的贸易,只要在订购、生产或递送中任一环节中互联网或互联网技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就可以将其视为数字贸易。如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2012,2018)和weber(2010)等,中国信通院发布《数字贸易白皮书(2020)》,其中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数字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贸易形式,认为其与传统贸易最大的区别在于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