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教育 » 正文
海南省与德国高职教育的差异
 
更新日期:2021-09-07   来源:   浏览次数:12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主体的差异海南省的职业教育主体是院校。职业院校负责招收学生,制定培养计划方案,教学,考核等工作。但是企业参与教学的主观意愿不强,在人才

 
  (一)主体的差异
海南省的职业教育主体是院校。职业院校负责招收学生,制定培养计划方案,教学,考核等工作。但是企业参与教学的主观意愿不强,在人才培养的过程当中参与感不强。在就业方面,应届毕业生仍需投递简历,接受单位培训,市场竞争优势不明显。

而德国的双元制(Dual System)教育主体是企业。企业招聘学徒,与学徒签订协议。之后协助学徒选择职业技术学院并且完成注册,学习期间企业给与一定数额的津贴。企业与院校共同指定人才培养模式计划和职业规划,并且按照企业的需求来了量身定制。这种模式带来的好处是学生毕业即可开始工作,极大地保证了就业率。
在国家的管理层面,“双元制”职业教育必须遵守三个原则:
 “双元性”原则
“双元性”原则不仅强调职校也企业之间的微观层面,而且强调在宏观层面经济部门与教育部门的的结合,劳动市场需求与职业学校供给的相结合。
 “协调性”原则
所谓“协调”,指的是相关决议的执行,必须是建立在相关利益群体对于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问题上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之上。相关利益群体包括企业、学徒、地方政府和国家机构。
 “差异性”原则
所谓“差异”,指的是受教育者。在经过职业测评后,相关机构向那些学习能力较弱的、残疾人以及女性提供更多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对于学习能力强的受教育者,提供各种奖励制度,出台激励制度并培养其成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法规的颁布标志着职业教育进入正规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法律法规。

相比之下,德国的双元制相关法律比较完善。1969年德国颁布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地位正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1981年德国又颁布了该法案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2005年4月,德国将两个法案合并,并协定颁布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随后德国联邦政府又相继出台了《职业教育条例》、《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根据法律要求, 所有企业必须加入其所属行业协会,从招生、教学到实践、实习、考核, 每一个环节都有着严谨、严格的法律规范。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海南省与德国高职教育的差异

下一篇: 海南省与德国高职教育的差异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