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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的必要性及其贯彻
 
更新日期:2021-09-10   来源:   浏览次数:28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否意味着,在事实状态下一户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否意味着,在事实状态下“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呢?对于一户一宅的讨论,需要将其代入特定的语境之下。在两权分置的宅基地权利分置模式下,宅基地使用权不仅作为农民财产权的主要内容,更作为农民身份属性的象征,是物质水平相对落后条件下农民赖以实现住房权的唯一依托。因此,在两权分置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不仅不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亦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伴随宅基地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宅基地使用权上的身份属性逐渐褪去并转移于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所表征的仅剩农民住房财产权这一单一层面。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存续语境及制度背景后,一户一宅问题的讨论方具有现实性意义。
1.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阶段严格贯彻一户一宅制度
三大改造以后,私人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而消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随土地私有化的覆灭而再生。为了维持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有制的基础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充裕地享受“住有所居”,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分配阶段采取无偿申请的方式,以此将宅基地上的所有权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返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户均人口住房面积以内实行免费取得,以贯彻和执行免费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此一历史背景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免费分配的正当性。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作为农村住房保障制度重要内容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供给。为了维持以“户”为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到“住有所居”的保障,尽量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免费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上的公平。此一现实原因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原则的合理性。
2.宅基地一户一宅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任意取得
只有市场机制才能代表一种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它对效率的追逐是通过市场中产权的流转实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免费分配虽然能够在住房保障上产生最大化的制度效益,却无法避免其无效率的制度弊端——宅基地闲置、粗放利用、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的出现。面对这些问题,就需要将宅基地使用权引入市场机制,以获得富有效率的资源分配组合。伴随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化利用具有必然性,即对于超出户均人口面积的情况建立有偿使用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超出规定的户均人口住房面积限额的,应当在征收宅基地使用权费用的前提下继续维持宅基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
有学者对于一户一宅制度的设立目的,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当中的“禁止修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的规定相违背而表示担忧。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然而也并非宅基地使用面积的扩大化就必然构成“修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的问题。况且,目前我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计划,基于政策的扶持一大批乡村产业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乡村产业的建设需要依托土地资源的供给而发展。如果机械式的执行一刀切政策,所有的农户必须严格贯彻“一户一宅原则”,乡村产业何以发展、乡村振兴何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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