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各国也在不遗余力地加大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力度,但在具体做法上却各有不同,其中,美国、欧盟与日本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
(一)美国——行业自律为主导
行业自律是指由各行业主动制定网络行为规范和标准,明确立场和态度,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则与措施,规范个人信息在收集、利用等方面行为,以一定行为规范或标准对行业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1. 作为一种指导原则的建设性的行业指引,目的是为了给参加的成员组织提供一般原则性的指导建议,其行业内的自律组织成员可自觉主动接受制定的指导行为。行业准则在实际操作中体现的约束力并不明显,对于不遵守指引原则的成员组织而言,其不良行为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行业指引主要依靠成员主动参与并自觉遵守,行业指引体现的更多是道德方面的约束。
2. 网络隐私认证组织是一种行业机构,具有独特的认证标志,依靠一些民间企业自发组织而形成,在网站上张贴这一独特认证标志的网站,表明通过了该组织认可并符合相关条件,该认证标志是企业信誉的保证,企业需要遵守该认证组织的各种监管,同时消费者可以更好的进行识别。
3. 同性质行业制定自律规范。相同性质的行业网站,自愿遵守共同制定的规范,并进行相互联通。该制度的出现,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因为这是一个自发的网站组织,它由同一行业共同制定自律规范的标准。自律组织自愿加入,所有成员自愿遵守标准,这样确保了网站的可信度,自律性比较强大。
(二)欧盟——重视立法
1. 欧盟国家倾向于采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网购消费者的隐私权,制定与之适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用户数据的网上收集、利用和传播行为。欧盟除了为成员国制定统一的隐私和安全原则外,还不断促进相关原则和法规的国际化,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使其成为国际统一标准。
2.欧盟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颁行了四部主要法令:1981年《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保护公约》、1999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2000年《个人数据保护规章》、2002年《电子隐私法令》。这四部法令构建了庞大的隐私保护立法体系,对网络交易中大多数公民的隐私保护原则和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不局限于成员国间,同样可以适用于其他国家,它促进了国际范围内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管理监督,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3. 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所带来的冲击,网络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艰巨的挑战,《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强调了网络数据管理者的相关责任、给予网络用户“被遗忘权”等一些特别权利。2018年5月 25日,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法令(GDPR)》,目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该法是迄今为止涵盖范围最广的全球数据隐私保护法,它给予互联网用户更多知情权。至此,欧盟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隐私权保护立法水平处于世界前列,隐私权法律的保护研究,给各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