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精准扶贫政策的不断深入,关于乡村传播、信息化扶贫等问题不断受到重视。就精准扶贫信息化的研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扶贫政策传播的认知层面,对政策参与者的知晓情况、信息传播在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的具体作用,张学波等人以社会嵌入理论和行动者网络理论为支撑,通过调研乳源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韶关市辖属贫困县) 乳城镇的信息传播情况,分析给出农民媒介素养及对致富信息认知匮乏对于当地村庄脱贫有直接阻碍作用,强调在致富过程中信息传播的重要性;二是从精准扶贫政策决策实施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出发,探求精准扶贫信息如何高效率运行,实际解决农民的问题。陈浩天等人认为传统扶贫工作中存在扶贫信息碎片化、虚假扶贫、数字脱贫等乱象,可以通过研究“建档立卡”的数字传播方式,建立清单制考核方式,利用农民贫困户大数据,建立共享数据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与数据共享,利用清单式的动态化信息管理,建立清晰的数据库,实现户、居民、社区、街道的四级化管理。数字化的脱贫工具可以直接应用于贫困户大数据中,解决条块分割的分散局面,实现资源的配置和扶贫信息的最优化处理。刘翠红指出,当下的精准扶贫信息化传播仍然存在大量问题,例如媒体重扶贫成果展示,轻扶贫问题报道;报道过度关注扶贫主体,忽视扶贫对象;对扶贫政策解读不够,后期扶贫情况落实被动化等,这些情况导致了精准扶贫信息没有深度传播下去,媒体长期的宣传式解读,受众无法精准接受信息,对扶贫政策宣传产生抗拒,导致贫困群众的实用性需求被忽略。刘翠红认为精准扶贫应该多样化宣传、灵活实施、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实施政策,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三是从扶贫政策传播的效果及途径研究为基点,探究促使精准扶贫信息化工作进展更为有力的工具及渠道。李子嘉认为微信集社会交往、即时传播、与社会传播为一体,能够促进农民对于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与了解,成为立体化的信息化扶贫渠道之一。
国外关于贫困信息传播的研究较早,早在20世纪60至70年代,罗杰斯 (E. M. Rogers) 提出了创新扩散理论,罗杰斯认为,创新与扩散是基本的社会过程,应该具备四个因素: 创新、沟通渠道、时间和社会体系。在创新扩散过程中技术创新在其传播和被大众广泛接受它的过程中应该具备四个因素: 创新、沟通渠道、时间和社会体系。创新即新技术的发明或新知识的出现,创新具有相对优越性、兼容性、可试验性、可观察性、复杂性,创新的东西越是简单、有明显的优点、操作方便,可以用实验证明的结果越容易被接受和扩散。沟通渠道是指创新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时间体现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受采纳者类别、创新扩散渠道等影响以后,创新被接受的过程长短和采用率。社会体系指面对同一问题、有着同一目标的团体,作为一组社会结构和规则可以加速或阻碍创新扩散的结果,也影响着创新扩散的范围和效果。利用短视频助力精准扶贫信息化传播,从创新源上来说,短视频具有新鲜、易操作、生动直观的传达信息的优势,对于农民而言,更方便接受扶贫信息;在沟通渠道上来说,可以利用短视频打造“短视频网红”以培育新型意见领袖和乡村精英,一方面当地政府可以发展“科技特派员”的制度,选取专业的技术人员通过短视频这一载体推进农业新产品与新技术的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打造具有亲和力、熟悉当地社会情况、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开展乡村电商与直播,推动产业脱贫。罗杰斯提出整个创新—决策有五个阶段,包括获知、说服、决定、实施和确认,即从创新信息的获知、到自身认同到最后的积极实施。罗杰斯认为,整个创新—扩散过程中的四个关键要素和创新—决策的五个阶段,对于创新--扩散整个过程是关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