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外关于规则建构的理论阐释
建构主义的理论较多用于国际关系领域,也可唤作“构建主义”,“结构主义”。建构主义可简单理解为“人与社会互相建构”。其早期可追溯到皮亚杰的认知结构图示理论即为认知是主体对于客体动作的认识,这个动作就是主客体之间沟通的桥梁,着重强调行动实践对于社会构造的重要性,但在某种意义可以理解为主体行为建构社会结构。直到尼古拉斯.奥努夫将规则建构的思想引入到建构主义中,强调行为主体的具体实践中利用规则进行建构。进而将规则引入到建构环节中来。提到规则建构就要将其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相互结合,其中进一步说明“语言在规则中起作用,当我遵守规则时,我不作选择。我盲目的遵守规则。”以及“规则是对语言和逻辑的一种管理,因此游戏规则必然是公开的,那也就不存在私人语言。”等关于语言对规则建构的论断,这其中暗示规则的属性是构成性的[有关于构成性规则和限定性规则没有具体的划分,尼古拉斯.奥努夫的观点认为规则包含双重因素。],必须在具有限定性的语境下让构成性规则发挥出作用,至于如何发挥作用就是语言和规则的博弈过程,而在实际的社会生产活动应用中,这种限定条件下,利用规则构造属性进行建构互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结合规则建构中的语言要素加持,使各主体互动协作的系统化链条更为畅通
此外规则建构理论不可忽视的是吸收了社会学领域的观点,其中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观点要。明确规则的建构重点在于实践环节,(阐释建构主体(作为施动者的人)与客体(社会或是社会制度)都不是首要的),即各行为主体要了解规则和策略建构是如何构建的并付诸实施。如此同时在创造规则的互动过程中,根据规则反馈的结果决定自身是否遵守规则,以此调整具体环节,达到目标理想状态。其中针对这种建构链条的连贯性观点是规则建构应用在实际的官产学研建构,最理想的模式,使其最后形成规范体系(一种有规律可循的制度化模式)。再者,各类主体作为施动者既要凭借规则创造互动体系,又要受制于规则的理性限定,反复重构。[ 反复性:这种反复性是吉登斯对于规则建构社会理论中的“规则”双重性质的定位,既是限制性的,同时是构成性的。
]最后,吉登斯对于规则的定义是“用于实施或是再现社会实践的技能或可归纳的步骤。”可见在整个社会结构连续性建构中把握这种“规则”走向和预判,对于社会制度规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在建构的环节中规则不仅起到建构作用,同时体系化发展趋势作出预判。
2 国内关于规则建构理论的研究
在国内有关于规则建构主义应用于解决产学研方面的制度化发展难题的文章比较少。文章多数集中于建构主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指导和互动作用,以及教学改革中知识体系的一个重释和指引。从斯特弗.杰里.盖尔的《教育中的建构主义》一书中阐述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出发,其中对认知问题的强调,让认知理论正式进入到教育学的研究中来。将教育的教学实践过程,重点归结为加强学习者认知能力和学习过程的培养,重点建构理论与行为体认知之间的关系。高文撰写的《教育中的若干建构主义范型》进一步对斯特弗编写的《教育中的建构主义理论》进行详细解读,并重点诠释其中社会文化认知理论,信息加工建构主义,系统控制理论,并同时对于社会文化认知理论解读强调理解一个人心理功能的重要面就要将其置于特定的情境中。换句话说,重点研究方向在于利用建构思想对各具体环节进行规范,较为细化,没有从宏观层面把握建构体系。而学者朱新卓在《中国高等教育管理学:从拔苗助长到建构主义》只有建构起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并加以引导对实际问题的研究,长此以往的相互构建形成一种轨迹。暗示建构理论的应用集中于基本的理论方法,缺少针对性,更没有突出建构的实质内容是什么。综上所述,规则建构理论仍旧在解决实际问题中颇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