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GATT/WTO多边贸易体系成立以来,其始终与双边/区域贸易协定共同发展。作为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方式,二者既有共性,也有不同。厘清WTO体系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共性与个性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探索二者协同共进的道路。
(一)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体系的共性
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体系都有很多共同点。从原则到规则层面,二者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宗旨相同和基本模式相同。
1.宗旨相同
从世界贸易格局来看,大致可分为单边主义、双边/诸边主义和多边主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单边主义已经不是明智的选择,而多边主义与双边/诸边主义将长期共存。区域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体系得以长期共存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宗旨都是通过自由化实现经济增长。回顾WTO和关贸总协定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优惠贸易安排是参加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谈判的一些国家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该组织最终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基础。关贸总协定及其继任者WTO的初衷都在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以此实现贸易量的增加及经济的增长,这一点与诸多区域贸易协定的宗旨基本一致,只不过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开头便指出WTO的宗旨在于:“(1)提高生活水平;(2)确保充分就业;(3)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4)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5)根据可持续发展目的最佳利用世界资源。”2018年签订的《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在前言中也指出:美墨加三方旨在追求重新巩固三国及其人民之间长久以来的友谊,通过贸易和投资发展起来的强大的经济合作;进一步加强三方紧密的经济联系;维护和扩大区域贸易等。2020年11月签订的RCEP在其序言中也提到,“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由此可见,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体系都旨在通过自由化推动地区或全球经济一体化,从而实现经济增长。
2.基本模式相同
除了宗旨相同以外,区域贸易协定和WTO体系作为不同层级的全球贸易治理体系,二者的模式基本相同,即以规则为导向,辅之以具有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规则内容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核心内容也很少有超出WTO体系范围的情形。以CPTPP为例,CPTPP的核心章节包括国民待遇和货物的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纺织品和服装,关税管理和贸易便利,贸易技术壁垒,投资,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和反腐败,争端解决机制等。这些内容基本没有超出GATT/WTO体系的框架,只是CPTPP以WTO框架为基础,对各项内容做出了更加具体、要求更高的规定。当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部分区域贸易协定对WTO所未规定的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例如,RCEP对“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做了专章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科技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所带来的新的问题。但是,区域贸易协定在基本模式方面仍然与WTO体系保持一致。
(二)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体系的个性
尽管在宗旨和基本模式方面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体系具有极大的共性,但当前二者处境的巨大差异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它们的差异。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体系除了在范围和规模方面有所差异外,以下几点区别是值得思考的:
1.区域贸易协定包含更多的政治因素考量
尽管美国在最初推动建立GATT/WTO体系的目的是基于美国的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维护其政治经济的霸权地位。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其中,欧盟、日本、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话语权越来越大,这套由美国政治经济利益主导的世界贸易体系已经不可避免地“多极化”,以及“世界化”,成为经济全球化中最重要的一环。推动建立GATT/WTO体系最初的政治动机逐渐被各国的经济需求所取代。相对而言,数量激增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更多的政治因素的考量。例如,欧盟贸易一体化(货物、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只是一个手段,政治上的稳定性才是终极目标。2018年签订的USMCA更能充分阐述这一点,USMCA第32条第10款对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country)的规定显然是针对中国设计的,而美国设计该条款的政治目的也随着中国和加拿大终止贸易谈判而得以实现。除此之外,TPP/CPTPP也有很强的地缘政治因素驱动。区域贸易协定从自然地理邻近国家发展到跨大陆、跨大洋的国家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全球范围内地缘政治的发展以及重要大国谋求对世界格局的掌控。
2.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体系的核心原则不同
区域贸易协定和WTO体系在实现自由化这一宗旨的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原则。WTO在推动贸易和服务自由化的过程中的核心原则是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主张WTO成员给予其他所有WTO成员在货物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平等待遇,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很多案件的焦点也在于对非歧视原则的解释与应用。然而,区域贸易协定的本质是“优惠待遇”,即一定范围内的成员在内部相互享有特殊的优惠待遇,而非成员(即使是其他WTO成员)并不享有该待遇。显然,相对于内部成员而言,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对其他WTO成员实行贸易歧视。从法律上来说,GATT第24条为“优惠待遇”这种“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上的基础,但是这无疑与非歧视原则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