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体系之间的共性是二者共存的基础,它们的个性又提醒我们去思考如何实现WTO体系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协调,以实现对全球经济的“双轮驱动”。 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体系的互动与协调需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软法”性改革;其次,WTO应在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和投资领域等方面合理吸收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最新成果;最后,WTO体系应提升自身的灵活性,主动适应国际经济的新形势。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软法”性改革
WTO的当前处境告诉我们,WTO摆脱困境的当务之急乃是解决上诉机构瘫痪问题,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当前,美国以上诉机构“司法越权”为由,阻挠上诉机构成员的正常替换,致使其濒临瘫痪。美方认为,上诉机构“越权”赋予判例以先例效力,并将其作为WTO改革的体系性问题。国内有学者就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是否构成先例做了深入研究,并指出WTO改革中应激活《建立WTO协定》的“立法解释”机制,即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利。然而,从美方代表所提出的WTO改革方案来看,美方想要的并不是更多的拘束,无论这种拘束是来自WTO的司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例如,2020年8月21日,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在《华尔街日报》发表《如何纠正世界贸易?》(How to Set World Trade Straight)一文,他在文中提议建立一个类似于商业仲裁的单阶段程序以快速的方式解决特定争议,以阻止WTO将自己视为有权制定新的自由贸易普通法的高等法院,并提议提供一个“允许WTO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搁置错误的专家组意见的机制”。尽管美国拒绝加入《多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的事实又让世界明白了美国的“司马昭之心”,即以上诉机构改革为筹码,实现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美国利益优先。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软法”性改革或许是走出上诉机构瘫痪困局的可行路径。
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软法”性改革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例如,RCEP采取了“磋商—斡旋、调解或调停—专家组—执行审查专家组”的争端解决机制,强调了争端解决的非诉讼方式。除了鼓励斡旋、调解或调停在任何时间的适用以外,RCEP还规定“专家组应当定期与争端各方进行磋商,并且为争端各方提供充分机会以制定共同同意的解决办法。”在专家组发布最终报告前,专家组可以在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阶段建议争端各方友好的解决争端。这种非诉讼、非对抗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争端双方维持良好的贸易关系,避免出现报复,甚至出现贸易战的局面。虽然DSU也规定了磋商、斡旋、调解等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但是实践中斡旋、调解较少使用。
(二)WTO应合理吸收RTAs的最新成果
自WTO成立的25年来,世界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诉求、环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数字贸易等问题都未能在WTO体系下得到很好地反映。相反,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WTO成员越来越倾向于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达成WTO体系下难以实现的议题。以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为例,RTAs在这些领域都取得了不俗的成果,但是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往往规定不同的规则,这无疑增大了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碎片化。如果WTO体系可以合理吸收RTAs的最新成果,那么不仅可以完善WTO规则,建构统一适用的标准,也可以增强WTO成员对WTO体系的信心。
1.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新成果
WTO体系的主体依然是货物贸易,但如今在全球贸易总量中,服务贸易占比逐年攀升。2005年到2017年,服务贸易的增长高于货物贸易的增长,根据世贸组织全球贸易模型预测,到2040年,服务业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可能增加50%。可是自WTO成立以来,《服务贸易协定》(GATS)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2012年7月,以美国、欧盟为首的部分WTO成员开始另辟蹊径,以诸边谈判的方式开始了《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的谈判。尽管TiSA文本并未公布,但从2016年11月公布的《TiSA第21回合谈判报告》来看,TiSA谈判在诸多领域取得了最新的进展。以电子商务(E-commerce)为例,TiSA缔约方在电子商务方面进行了很好的谈判,涵盖了诸如垃圾邮件,数据流,计算设施的本地化,源代码,互联网的访问和使用,在线消费者保护以及国际合作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