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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正当化基础
 
更新日期:2021-10-21   来源:   浏览次数:20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公司治理理念的发展呼唤双层股权结构1、公司自治理念从治理结构层面转向股东关系层面公司自治理念赋予了公司独立自主的自治权,在不违背法律意

 
 (一)公司治理理念的发展呼唤双层股权结构
1、公司自治理念从治理结构层面转向股东关系层面
公司自治理念赋予了公司独立自主的自治权,在不违背法律意志的条件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自由,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无权干涉公司的自治。传统意义的公司自治理念着眼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但是公司自治理念不应该仅限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股东关系层面同样可以适用公司自治理念。实际上,对于公司股东关系的形成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同意自治权的存在,即股东之间如何形成关系以及形成什么样的关系,由公司股东通过协商达成契约的方式实现,而非依赖于外界力量。这一观点呼应了有关股东权利配置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学说中的契约说,该学说指出股东权利就是股东就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契约安排,而非法定说所认为的股东权利是由公司法赋予,该学说强调股东权利的产生是基于股东之间相互妥协的契约行为,即公司股东的自治行为。因此,公司自治理念在股东关系层面应当同样适用,股东权利的配置应当由股东根据自身利益需求同其他股东协商确定。由此,公司自治理念为股东突破传统的单一股权结构向符合股东利益偏向和公司发展的双层股权结构转变提供了理论支持。
2、股东同质化假设与股东异质化现实
当公司自治理念仅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适用时,就是忽略了股东异质化问题,将具有不同利益追求的股东视为一个整体即假设股东同质化。股东同质化假设是一种理想化的假设,在这种假设中,股东具有同质的利益偏好,即每个股东具有相同的利益追求,不会产生利益冲突;股东还具有相同的目的,即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此外,公司股东还被假定具有相同的缔约能力、信息分析能力等治理公司的能力。由此,不难看出在股东同质化的假设下,股东的行为具有一致性,每一股东行使投票权所产生的的效果都是相同的,都被视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证明,其实这也就是一股一权结构最优这一结论有效成立的基础。但是,这种结论是建立在所有股东具有同质偏好的基础之上的。当公司自治理念从公司治理结构转向股东关系层面时,股东同质化的假设不攻自破。 因为,首先由于每一个股东自身教育水平、收集信息能力等因素,每个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是无法同质化的。其次,每一个股东的投资初衷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即使可以假设股东投资公司的初衷都是为了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股东的视域和风险偏好的不同,导致他们对于利益最大化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而这最终会使股东选择的投资目标呈现多样化。最后,股东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多维度利益冲突,因此股东利益同质化的假设未免太过牵强。由此可见,股东同质化的假设是无法实现的,股东异质化俨然已经成为事实。而股东异质化的现实,要求我们不能忽视股东间的差异,不能盲目将股东视为整体,而应该尊重每个股东的利益偏好,满足股东异质化对于股权结构多样化选择的现实需要。
3、形式平等的不足与实质平等的需求
法律中的平等可以大致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种,一般意义上的平等多指形式平等。形式平等就是将所有人视为完全相同的人,不考虑每个个体的年龄、性别、工作等方面的差异,对每个人赋予相同的权利,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同的义务。实质平等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形式平等的不足,形式平等将所有人同质化,忽视了个体间的差异,尽管表明上人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是却无法满足具体个体对平等的需要。实质平等在形式平等基础上,对人群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只对属于同一类别的人赋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以此来尊重每个个体的差异性。公司自治理念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应用,就是将不同的股东视为“同样的人”,进而向不同的股东发售权利义务相同的股票,并赋予不同的股东相同的法律地位,以此实现对股东的平等对待。然而,股东同质化假设的崩塌和股东同质化现实的冲击,使得形式平等已经无法满足股东对于平等利益的追求。随着股份公司的日益发展,股东间的利益失衡导致中小股东利益严重受损,越来越多的股东渴望实质平等。而实质平等的实现,要注重满足多样化的投资偏好,允许公司依循发展目标以及股东投资喜好选择合适的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的引入满足了股东的利益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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