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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国企适用公司法的根本性矛盾
 
更新日期:2021-11-05   来源:   浏览次数:29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现实需求和制度供给共同催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回顾改革历史,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纾解国有企业经营困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又为稳固

 
 (一)现实需求和制度供给共同催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回顾改革历史,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纾解国有企业经营困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又为稳固中央财政地位实行了分税制改革。两大改革举措奠定了税制和商事组织领域的基本格局,至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看上去并不相关的两项改革举措冥冥之中又有牵连——它们共同造就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一奇特产物。
“地方政府在账面上的财政能力对其组织行为没有实际约束力,它可以不断地通过自上而下的攫取行为来突破已有的预算约束。”“逆向软预算约束”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突破法律政策钳制,为弥补金融市场失灵而实施的自觉的体制创新。1993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被极大地削弱,在1994年《预算法》[ 该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约束下又无法通过举债获取资金。客观存在的公共开支需求倒逼政府在财政法的框架外寻求获取资金的灰色途径。公司制度的浪潮下,通过套用公司制,建立国企性质的融资平台便成了最佳选择:相比《预算法》对政府的强约束,《公司法》对公司借贷的限制几乎可以忽略。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借助股权或者其他安排控制公司,从而轻松地绕过《预算法》,通过公司债获得表外融资,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
规范层面,设立融资平台没有违反现行法的规定;从实效来看,地方政府也确实能以此获取资金维系地方公共服务,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国政府通过融资平台模式获取资金,很大程度上熨平了收支缺口的波动,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表面的合法性无法掩盖深层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缺乏有效管理,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有过度举债的倾向,过度举债的主要手段就是借助融资平台所创设的公司债形式。公司债较为隐蔽,使得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大量存在,却不为上级政府和社会所知。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当无法偿债时,政府隐藏在融资平台身后,融资平台作为独立法人受到破产保护,而银行往往考虑到政府的信用而超越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信条件过度发放贷款。最终,不同主体见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漏洞叠加放大,信用杠杆因而被不当地加高。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困境折射国企适用公司法的根本性矛盾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困境得到了财税和金融领域的积极回应,近年来,随着金融风险积聚,对融资平台的规制政策总体呈现收紧的趋势。2010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标志着中央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态度从放任、鼓励转变为审慎规制,后续的2014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1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等,深深体现着中央政府的隐忧和重视。
而融资平台体现出的国企法问题并未引起政策的充分关注,国企改革依然朝着公司制的方向发展,将国企置于公司法框架下予以改造,几乎成了政策文件的最大公约数。在此趋势下,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代表的国企特别立法俨然成了落后的象征,湮没在公司化改革的洪流中。目前国企改革的理论和实务难点也就成了如何解决国企适用公司法所面临或产生的问题、如何更好发挥国企适用公司制的优势,相关改革举措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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