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现象最直观的解释来自交易成本理论(Coase,1937)。共享经济的价值在于在拥有某项资源(资产或技能)的消费者与需要这种资源的消费者之间,对某一时间以可接受的交易成本创建一个匹配(Dervojeda et al,2013)。正如Airbnb对于住宿供需双方、Uber对于交通服务的提供方和购买方而言,数字化平台的存在帮助降低了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联系成本和签约成本等;在共享平台产生之前,这些交易因为过高的交易成本而根本无法发生。以共享交通服务为例,在其出现之前,乘客在需要乘车时找到空驶车辆往往较为困难,同时为避免空驶,出租车司机则倾向于集中在酒店和机场这些需求量较高的地段。如此,出租车服务具有高的搜寻成本和低的有效供给,并将最终降低有效需求。Uber的出现基本上消灭了搜寻成本,并极大降低了服务的不确定性,还可以为出租车司机进人和退出市场的时机给予合理化建议,从而创造了一个真正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有效市场(Rogers,2015)。此外,共享经济在消除信息不对称方面也成效卓越,信息技术使得消费者能够非常容易查看到关于服务质量和价格的历史记录;而服务提供方也由于评价与其收人挂钩而产生了优质服务的激励(Golovin,2014)。一些研究试图综合相对交易成本和动机分析,将可共享的产品定义为容量冗余的产品,且这些产品中过剩的容量通过共享关系加以利用要优于在二手市场上进行交易(Benkler,2004)。由此,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私人住宿市场、私人用车市场和中介市场得以产生和发展起来,不仅造就了巨型的平台企业,而且形成了对原来市场的互补或者替代。两种产品及两种市场之间的互补性和替代性,是运用交易成本理论理解共享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关键问题。
市场组织模式和共享经济在交易成本上的系统性差异,具体体现在信息成本和执行成本两方面。在信息成本上,市场综合使用价格体系、管理层级报告以及命令流来管理信息、配置资源,共享经济则使用对所有参与者都开放的社会关系来实现上述目的,而并不明确指定参与者的行动。在执行成本方面,市场更多地依赖(但不限于)正式的强制手段,而共享经济所依赖的社会关系则主要依靠对社会规范的非正式执行机制和互惠机制来解决执行成本问题(Henten &Windekilde,2015)。从整体上看,这一理论分析框架至今并未被较好地运用到共享经济的案例分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