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价值公约数”,是中华儿女共同的精神向往与价值标尺。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不断创新教育理念与载体,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精神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要融入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依托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效性与针对性,提升价值观教育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正如习近平所言,制度化建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规范性、导向性等价值意义。
(一)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制度化的致思理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依托制度规范保障运行的过程,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制度化的过程,它具有混然天成的内在逻辑合理性。相较教育制度、制度保障等静态概念,对教育制度化等问题的研究更具动态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是一项复杂而又漫长的系统工程,是同社会发展与人民需求同步前行的实践活动,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制度性,依托制度保障教育实施,应呈现出动态的制度化实践过程。该过程一方面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表达、理想诉求、行为规范等外化为有形的制度设计,形成具体的教育制度、教育规范、法律规章等。任何一种社会思想体系都具有内在的制度化发展需求与生成本质,特别是政治、伦理、价值观念等,本质上构成制度设计的内在关联,这些思想观念为契合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会转变为宪法、法律和政治体制等制度样态。另一方面表现为制度结构内部,已成形的教育制度随社会发展条件变化而发生的新旧制度博弈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制度化是教育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的过程,是教育制度内部不断破立协调、相互磨合的过程,也是不断依靠制度保障教育有效运行,提升教育实效性的过程,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制度化,对引导人民树立美好生活价值观具有深刻意蕴。
人的存在不是一般的“对象性存在”,人的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感性的“对象化活动”。人不断通过感性劳动或创造进行着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生产 ,而且,正是在这种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感性的“对象化活动”中,“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创造出属人的自然界、社会存在及人自身。而这一感性活动的内核在于人与价值的逻辑生成,价值观构成人作为精神存在物的核心标记。“现实的个人”在实践与交往活动中,基于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的多样性,形成多样性的价值关系。人追求价值的过程是不断满足自身需求与利益的过程,也是不断认识与评价客体价值属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孕育出一系列关于价值的看法,即价值观。价值观是人在实践中对客体的价值、属性、功能等的基本观点和根本看法,是客体(物)对主体(人)利益需求满足的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等基本观念,是关于应如何与不应如何的基本观,价值观构成主体(人)存在的特殊主体属性。
“现实的个人”本质上不是孤立的、抽象的,更不是“离群索居”、固定不变的“原子化自我”,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实践的”。人的社会化存在折射价值观教育的内在规定,目的与手段架构起生存论视阈下的价值观教育的合法性之必然。人作为有生命意义的个体存在物,为能够满足自身利益需求,尽可能地减免冲突,人们需要在不断实践与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大家普遍遵循与认同的制度性规则,即约定俗成的契约关系。就个体来看,价值观首先来自社会,并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不断被塑形、更改或强化。在人对社会的对象性关系中,个体进一步确证了自我的价值主体地位,不断开掘出全面的、丰富的社会价值系统。在此过程中教育则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总是企图用教育的手段,将社会核心价值观念或主流价值观念传递给社会成员,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集中展现该时代诉求与社会制度性规定。
人是一种制度性的存在,价值观教育与制度是人活动的产物,价值观是制度存在的价值内核,而人的价值观教育则在制度中得以呈现、调整、巩固的。何为制度?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们作了不同的定义,如“社会博弈说”“行为控制说”“规范体系说”,基于本文对价值观教育研究的特殊性,认为制度即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并侧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强调制度的规范性,强调制度的理性化发展,以及制度人的培育。当前,制度是支撑与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的外在形式和条件,作为一种他律手段,制度为价值观教育内化、时代人格的养成提供必要前提和基础保障。“教育本身就是制度性的活动”,在价值观教育领域中更是如此,人们不仅通过制度的形式组织和实施价值观教育,而且更是通过制度化的程式,将价值观的规范内涵纳入到社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则体系之中,制度构成价值观教育的规范性与保障性要素。如帕森斯指出,个体价值系统不会自动生成与实现,价值系统的实现依靠“制度化”“社会化”“社会控制”等有机机制的运行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