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劳动,国内外学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数字劳动,最早可以追溯到加拿大传播学者达拉斯·斯麦兹在其所写的《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盲点》一文中提出“受众商品论”,受众商品论是从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来分析广告商、受众和媒体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广告商通过媒介来侵占受众群体的注意力时间并不断激发其非理性购买欲望以实现自身的利益。斯麦兹指出“传递给受众的信息、娱乐和‘教育’材料是一种引诱(礼物贿赂或‘免费午餐’)以吸引潜在受众,并保持他们的忠实注意力。”数字劳动一词最早出现在意大利学者蒂齐亚纳·泰拉诺瓦所撰写的《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书中,他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非物质劳动,其具体包括:“互联网用户自由浏览网页、自由聊天、回复评论、写博客、建网站、改造软件包、阅读和参与邮件列表、建构虚拟空间等。”泰拉诺瓦将数字劳动者简单归结为网奴,并指出这种免费数字劳动形式广泛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之中。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在科学探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以及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的基础之上,创造出自己特有的理论。他指出数字劳动是一种物质性劳动,“从数字媒体产业的全球价值链看,数字劳动既包括软件开发、在线平台设计与维护等互联网专业劳动,也涉及硬件生产的原料采掘、加工组装等体力劳动,以及网络数字平台在线用户的生产性消费活动”。在他看来,伴随着全球化与产业分工协作的细化,资本的力量渗透到各个方面,其剥削与压迫也扩大到世界各个角落,福克斯详细论述了国际数字劳动分工(IDDL)下的各种形式的数字劳动,如非洲的奴隶工人开采用于装配计算机等信息通讯工具的矿物原料,中国富士康对于装配工人时间空间上的高强度控制,印度软件工程师为美国硅谷软件工程服务,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受资本主义强国控制的网络。福克斯在2014年出版的《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还提出数字劳动是以对劳动主体、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的异化为基础的观点。关于数字劳动,特勒贝·朔尔茨提出了“玩乐劳动”的概念,在数字化信息化的新时代,娱乐与劳动,闲暇与工作时间似乎已经没有明显的界限区分,广大的工人以及员工不仅仅在工作场所中创造价值,甚至在自己的休闲娱乐时间中,也会通过互联网来为大数据公司以及其他行业无偿创造价值,可以说,这种剥削与压迫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