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定义;
征税权的依据来源于国家主权,当对于一国居民在其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时,则不会产生所谓的重复征税问题。当所得跨越一国国境时,面临双重甚至多重法域的管辖下,则有可能产生双重甚至多重征税的问题。从上世纪20年代肇始的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从一开始主要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1。通说认为,重复征税可以分为法律上的重复征税和经济上的重复征税。法律上的重复征税,主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类性质的税收。经济上的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征税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2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针对同一同一纳税人,后者是指针对不同纳税人。经济型重复征税的典型表现,就是在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再对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主要解决的是法律上重复征税。
1.2原因及其本质;
上述法律上的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详见本文下述“税收管辖权及其冲突”章节。二是各国对于属人管辖权的连接点“居民”以及属地管辖权的连接点“来源地”定义不一致。
2税收管辖权及其冲突;
2.2.1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和依据;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是指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谁来行使征税权、对谁行使征税权、对什么行使征税权、征多少税、如何行使税收管辖权(涉及征税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税收是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当征税对象跨越一国国境,各国对同一征税对象是否行使征税权,便自然产生冲突。征税权是一国行使主权的一种方式,也是一国主权的应有之义。基于一国主权,通说认为,一国对于征税对象具有属人性质的管辖权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3。
2.2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人性质的管辖权,亦称之为从人课税,是指征税国根据税收居所联系对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和财产予以征税。属地性质的管辖权是从源课税,又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系根据来源地这一连接因素对纳税人来自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主张行使的征税权4。由上述定义可知,针对属人管辖权,采用的是基于“人”这一连接因素的全球“无限”征税的基本原则,而针对属地管辖权,采用的是基于“来源地”这一连接因素的全球“有限”征税的基本原则。当存在跨国所得时,则由可能发生一国基于“人”这一连接因素的属人管辖权与另一国基于“来源地”属地管辖权的冲突。
2.3对于现行税收管辖权通说理论的反思;
通说认为,一国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分别可以采取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和兼采属人、属地管辖权这三种方式,因此,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即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国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