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因而应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经济法的一切领域,并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国际经济法学者在列举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常见的有“三原则说”与“四原则说”。本文对其采用严格的界定方式,主要分析非互惠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三项广泛认同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非互惠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指的是“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非互惠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民主决策权以及国内贸易政策的规制权,完全契合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平等参与权与民主决策权既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的重要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决策程序采取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背后实际掩盖着“隐形的加权制”并反映潜在的权力关系。成员驱动力量的非对称性以及少数成员主导会导致WTO内部治理的结构性失衡,引发多边贸易体制的民主赤字,影响成员合作结果和多边贸易规则的公平公正。促进全球善治的制度设计应当能协调成员资格形式上的平等和能力方面实质上的不平等。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虽不存在法律人格差别,却存在法律能力的差别。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非互惠可以成为对发展中成员能力缺失的一种救济方式。通过平衡两类成员的谈判能力,体现对契约弱者的保护。
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非互惠在维护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规制权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非互惠考虑到各成员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背景差异,通过缓解制度刚性,为各成员提供了政策空间和发展空间。随着传统关税壁垒的大幅度削减,国内与国际边界逐渐模糊,各国边境内措施对国际经济交易的影响愈发凸显。面对发达经济体推崇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中国家尤其需要在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过程中拥有维持政策空间的自主权。发展中国家在融入全球经济时更需要维持国内政策空间,以更好利用对外开放的积极效应、积极应对外部挑战,确保全球化的合理平稳推进。
非互惠更多是应对外部风险的“盾牌”,并非维持贸易壁垒的借口。国家干预与贸易保护主义与民粹主义不能划等号。经济全球化也不能简单等同于经济自由主义。经济全球化和规则一体化并非不可抵挡的外部力量,因而不代表主权的衰落或分割。国家依然能够在全球化的驱动力量下有效行使主权,且国家干预依然能够服务于全球价值和集体利益。只不过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和政策空间的享有并不是任意的,必须依赖于与其它国家和行为体之间的有效合作。非互惠为各国争取政策空间并不是反对全球化,而是促进国家借助全球市场推动公共政策目标,以实现对全球化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