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非遗项目共分十大门类,分别是民间文学类、传统音乐类、传统舞蹈类、传统戏剧类、曲艺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传统美术类、传统技艺类、传统医药类和民俗类。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日本无形文化遗产的范围与分类都不相同,但日本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认定方式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立足于本国国情尝试对我国的非遗代表性传承制度进行完善,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精准施策。
(一)非遗传承人精准施策的必要性
我国的非遗传承人制度对提高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具有一定的效果,完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同时也改善了非遗传承人的生活水平。目前非遗的保护问题正在向纵深的方向发展,以往的保护政策机制已经无法促进非遗保护更深入,影响了非遗保护机制的发挥。粗放式保护政策导致了有些保护的方法不对,从而使非遗保护效果和目标之间出现了极大的偏差,因此需要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精准施策。
“挑花(黄梅挑花)”是第一批认证的国家级非遗产品,由当地农家妇女代代传承。2008 年,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因侵犯“黄梅挑花”民间传承人的著作权被查处。该案中,提起维权的一方是国家反盗版举报中心而不是传承权利载体的“黄梅挑花”民间传承人。事实上,如果由直接利益受损的民间传承人(传承团体)作为法律主体进行举报或者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法律逻辑才会更为顺畅。再比如,将赛龙舟的组织者申报为传承人,虽然申报者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尽管他们确实为保护非遗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但并未熟练掌握其传承项目的核心技艺,故申报不能通过。像赛龙舟在我国分类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类似于我国赛龙舟这样的项目,与衣食住,农事,信仰,全年活动等的风俗习惯和民俗艺能,都是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在日本被分类为无形民俗文化财,其没有保持者或者保持团体制度,但在指定无形民俗文化财时同时会登出保护团体,所以简单的理解也是由团体来保护的。
从上述的两个具体实践中可以发现,我国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虽然前期解决了很多问题,但在慢慢的实践过程中发现有些项目缺失了对于具有群体参与性的非遗的整体把握,要避免将个人作为群体性传承项目,对于个人表现特征很薄的项目需要团体传承制度以增加其传承的认同感。
(二)非遗传承个人、群体、社区的精准施策
非遗作为触及灵魂的精神力量,不仅是社会认同的思想基础,而且是进行价值评价、选择和判断的的思想根据,还是实现价值理想的精神动力和内在张力。个人、群体和社区都有对其参与的非遗项目的参与感、认同感与骄傲感,因此想要更好地保护非遗,就要首先明确谁是传承人、传承团体或者传承群体,对其进行精准施策。
不能仅仅停留在代表性传承个人的层面上,绝大多数非遗项目是无法靠个人的能力来有效传承的,昆曲、粤剧等戏曲类需要几个人或者几十人的团队来传承,在团体传承的情况下,需要将每一位成员都调动起来并形成稳定的团队,这样也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挑选更优秀的传承者或以防因传承人不足而失传。传统戏曲类没有几年十几年根本不可能学会,即使学会也很难糊口,最后很有可能在数十年后因为后继无人而面临窘境。比如演员李沁曾是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昆曲重点培养的“闺门旦”学生,最后从学校不辞而别走上了跟学戏完全不同的路。
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等民俗活动或习俗则属于传统知识的积累,是由众多群体共同承担的,它与个人的技能之类并没有太大的关联性。因此日本把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做了区分,对于前者实行保存者、保存团体即传承人的认定,对于后者不实行传承人的认定。在我国,非遗的概念包括了民俗,但设计传承人认定制度时没有进行任何区分。像传统节日这种群体传承的情况,所有权归全体参加人员,更不应该设立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设立保护团体。
另外,UNESCO坚持“以社区为中心”的原则,是因为认定只有社区最大限度的参与到保护的整个过程中去,并在其中发挥主要的作用,非遗才能可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长期的社区参与、主体的全程参与,会带来比仅靠政府支持的保护措施更持久的持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一直强调非遗的整个保护过程都要社区最大限度的参与。为了体现以社区为中心的原则,日本在2018年修订法案中新增了文化遗产保护活用计划的认定与保护活用支援团体的指定,我国也可以借鉴其经验增加保护活用团体的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