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初步探索时期
建国初期,国家的很多方面都需要恢复和发展,为了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广大妇女就需要走出家门,投身生产建设当中,使得国家亟待发展学前教育事业,1949年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中提出“教育改造”方针要求“老区教育以巩固提高为主,解决师资问题”。因此,建国之初学前教师政策的重要目标便是探索如何在短期内培养大量的学前教师,以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常重视师资培养和培训工作,一方面,建设从高师到幼师的培养专业人才体制,1949年《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培养幼儿教育的师资”是高等师范学校的任务之一,在建设高师学前教育专业的同时,在全国各省区设立中级和初级幼儿师范学校;明确师范学校培养师资的具体要求,包括培养内容、修业年限等。《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提出,教育系分设学前教育组,培养中等师范教师,适当合并,集中力量,形成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养基地。另一方面,大力开展在职培训。1956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大力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养员的指示》指出,“既可通过正规的幼儿师范学校和非正规的短期训练班,也可在师范学校内附设幼儿师资班,也可举办短期幼儿师范班”。各高师和幼儿师范学校以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相继对在职幼教干部、教师实行多种层次、多样形式的培训。这表明师资培养和在职培训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有了法规保障。
建国初期对于教师待遇保障也有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所需经费开支问题回复福建省教育厅的公函》(1956)(以下简称《公函》)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职员工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通知中各项规定执行。至此,我国幼儿园教职员工有了与机关干部同等的生活待遇和保障。
在教师准入任用方面,1951年《幼儿园工作人员服务规程》规定幼儿教师资格必须为幼儿师范毕业者,具有初级中学毕业的文化水平,曾任幼儿园见习教师二年以上。《公函》指出“短期训练培养出来的师资至少应具有初中一年以上的文化程度”。
到1956年,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幼儿师范学校为主,师范学校幼儿师范科、初级师范学校幼儿师范科、高师学前教育系和短期幼儿示范班为辅的幼儿师资培养体系。从20世纪50年代末,受政治时局的影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出现“冒进”现象。1961年至1978年期间,建国以来所确立的幼儿教育路线遭到批判和否定,出现《学前教育》杂志停刊、高等师范学校停止招生、教育部幼教处和幼儿教育研究室均被撤销等现状,学前教育事业陷入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的困境。
(二)改革开放到21世纪初:逐渐规范时期
混乱的学前教育事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全面展开,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国家开始利用政策手段提升学前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1979年,教育部发布《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提出要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提高学前教师的地位,首先应该关注学前教师的待遇。1987年《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出台,学前教师有了法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同年在《提高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中,强调学前教师要按照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现行工资均提高10%。1988年国家教委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全社会应该尊师重教,为学前教师办实事。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到,对于优秀教师要进行表彰和奖励使教师的工资,使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希望激励教师的工作热情,发挥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使教师成为令人向往的职业,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氛围。
加速师资和人才培养。1978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其中指出要办好幼儿师范学校,培养幼儿教育骨干教师。1980年《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明确规定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师资,对开设的主要课程(教育见习和实习)作出了规定。1988年《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提出,重修、扩建各级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兼负培养幼儿师资。1996《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之后,师范教学学制发生变化,由三年改为四年,延长培养年限,提高师资质量。2002年《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推荐师专和地(市)教育学院的合并,扩展师资培训基地。
提高教师资格准入,试行聘任制。建国初期,对于教师的要求不高,学前教师标准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身体健康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到1986年,《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意见》将教师标准提到了高中文化程度,对于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幼儿教师,开始进行专门的考核工作,要求必须获得《教材教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后,方有任职资格。1989年出台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提高学前教师的入职标准,要求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的程度,首次试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1999年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2000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都更加具体明确了认定教师资格的要求,并且强调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学前教育的毕业生实现了定向分配制到聘任制的转变。对教师资格要求的提高和教师聘任制的全面实行,说明我国学前教师事业发展逐渐走上正规化的道路。
国家希望通过教师培训解决在职教师质量不高的问题。1977年,教育部召开了师资培训座谈会,研究讨论加强师资培训。1980年《全国重点高等院校接受进修工作暂行办法》对教师职后进修条件、培训机构、培训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要求“加强师资培训,在任职前接受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并必须加强在职进修”。在1988年之后,教师培训机构、培训方式开始多元化,比如1991年《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提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199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强调对幼儿教师进行分层次的培训,尽快提升幼师专业水平。
总之,改革开放至21世纪初,国家颁布的有关学前教师的政策法规,对幼儿教师的地位待遇、职前培养、准入任用和在职培训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标志着我国学前教师政策逐渐步入正轨,开始进入有社会主义的政策建设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