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子》“法”之伦理
《管子》将“法”的功能大致概括为三种:“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理也。”我们也都了解,在先秦时期,不仅仅是律令,国家颁布的政策同样具备法律效应,君主的诏谕则是最高法令。但是,《管子》中的“法”则是能够推行道德实施的法制概念,除法令、政策外,也涵盖具有道德教化意义的法令,蕴含了丰富的伦理思想。
1.“法”之道德教化
《管子》主张法存在劝人向善的作用, “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一个国家的治理根本是法律,如果国家没有法律制约,人人肆意妄为,国家很容易出现大乱。因此,“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管子·明法解》]《管子》诸篇在法制的作用上进行强调,但其更蕴含了礼仪教化的内容,教人以礼。
《管子》认为,仅依靠严刑酷法是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国家治理,只有引导百姓从道德教化上“顺从”,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和谐治理。因此,法律的制定作用不仅仅是使百姓更好的遵守社会规则、秩序,更是从另一个层次激励百姓提升道德素养。
2.“法”至无刑而治
《管子》认为“法”在执行的过程中,能够秉持公平、公正、谨慎的执行准则,最终既能实现无刑而治的理想状态,这也是“修法”最终实现道德教化的政治伦理范畴。
《管子》诸篇曰:“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那么,再完备健全的法律也将无济于事。《管子·禁藏》言:“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上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举措不当,众民不能成。”
《管子》主张“法不轻出,立则必行”,一旦将法律颁布,就必须“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同时,《管子》强调君主的表率性,君主先从法,百姓随而从之,即“上亦法,臣亦法,法断名决,无诽誉。故君法则主安位,臣法则货赂止,而民无奸”。审慎刑罚也是一种仁心之为,给从轻犯者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在国内营造了一个宽刑的氛围。顺民心、适民情,政策法规从百姓角度出发,慎刑法治逐步实现了“无刑”的理想政治伦理状态。
(二)《管子》“修法”举措之刑赏有度
盖为政之道须因人之情,人情则有好恶之念,得之所欲则喜,遇其灾难则忧。《管子·形势解》言:“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而令乃行”。刑赏能起到作用,正是这种心理的作用。
圣人依靠良好的品德成为君主,以律令为准绳治理天下,也便掌握了赏罚之权力。但是,君主在制定法令或以法令治理国家的同时,要以民力所能及之范围设置法令,明确刑赏之“度”。刑罚或奖赏是法令或“修法”实施的具体表现,如若行赏过多则将造成国家财富流失,国家统治会出现危机,社会层面也会因此发生动荡;如果刑罚过于泛滥或者繁多,势必增加百姓的抱怨情绪,政令无法实行,使国家统治出现危机。所以,圣明的君主以刑赏为“修法”之举措,必然做到刑赏“有度”。
君主按度行之赏罚,臣僚亦均为之,“治斧钺者不敢让刑,治轩冤者不敢让赏”(《管子·君臣下》)。刑赏“有度”,圣明之君以自身德行为典范,明法之准绳,上下均以法治,百姓自我教化遵守法律,不会违背法律。故君主刑赏有度,可谓国之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