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礼与法,《管子》认为其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显然,没有法的保障,道德与礼会变的空泛。另一方面,《管子》又认为,“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礼治而后定。”也就是说法的制定要符合等级秩序的要求,而等级秩序最终又是为了政治统治的需要,它们是合乎规律的,是“天道”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因此,合乎这个规律,万物才得以正常发展。《管子》不同于先秦其他思想学派,意识到了片面的德治和法治所存在的局限性,指出德不可滥用,“重爱曰失德”;亦强调法不可甚用,“重法曰失威”,故提出“礼法并举”的政治伦理思想,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理理念,是君王施政之道。
首先,君主“德”与“势”的结合。这是因为《管子》认为德本身是一种势,而势也可以促成德。人主因操刑赏之权,故其“势”是在臣民之上。但何谓“势”,《管子》诸篇并未明言。由依萨孟武先生所言,当指权力,君主之所以能够控制臣民,其德行造就威严,因势而使“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管子·明法解》)。即“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管子·法法》),君主故而拥有施行德政的权力。因此,“德”与“势”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也是“礼法并举”政治伦理思想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其次,“百姓刑赏”中的法治与德治。人主虽然有势,而亦不可滥用其势。夫不计民力之君主,“令出而废,举事而败,此强不能之罪也。”刑赏明对于《管子》治理百姓具有重要的思想及制度意义,不仅强调的是赏罚的公平、公正,更加明确赏罚的具体标准,在法治的同时加以“德治”考虑,切实做到“赏罚明”。这一举措不仅可以克服赏罚弊端,也是《管子》思想中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避免偏重一方的重要产物。
再次,“官员功绩”中的法治与德治。《管子》在官员考核中增加了德行的考核,除了制定法令按照规章之外,加大了对德行的考核比例。“陈功而加之以德,论劳而昭之以法”,指出了官员的实际功绩在罗列之后,还要加上其德行的考核,确保其功勋符合法令规定,两者均不可忽视和荒废。只有真正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不私近亲,不孽疏远,则无遗利,无隐治”,才是施政的王道。
总之,“义审而礼明,则伦不逾,虽有偏卒之大夫,不敢有幸心,则上无危也。”当“礼义”被突破时,就不得不诉诸“刑法”。因此,德治与法治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故而,《管子》所重视的德治和法治,区别于儒家思想即把道德看成是治国的核心工具,也不同于韩非子,强调道德无用论,而是提倡倾向于道德层面的“礼法并举”政治伦理思想。
《管子》的“礼法并举”的思想在当今社会,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公共治理理念,是对我党治国理论和执政实践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法律来自于外部的强制性,侧重于调整人民的外部活动;道德是内心的自我约束结合社会舆论的外力,共同作用于内心活动,侧重于调整人民的内部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公共谴责,是公民自律层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也促进了国民素养的综合法治。“礼法并举”是《管子》“法治”和“德治”的历史总结,在现代中国,二者升华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但其核心思想没有发生变化,“法德互助”是二者的科学内核,“正法倡德”是二者的实践运用。在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兼以德治国,才能更好助力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的历史转型期的社会治理,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