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费抵税规则
美国政府于2017年颁布了《减税和就业法案》(TCJA),TCJA规定自2017年底开始,银行机构的企业税率由原先的34%或35%改为21%的固定企业税率。同时增加《国内税收法》第162(r)条,改革了FDIC保费的税前扣除规则,由全额扣除改为按资产规模分级扣除,在总体税负降低的基础上,限制了大型投保机构保费税前扣除额度,更好地保障中小投保机构的盈利空间。
该法律规定,除FICO评估费以外,FDIC保费税前扣除采用变动百分比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一是投保机构合并资产总额小于或等于100亿美元的,可以继续在税前扣除FDIC的全部保费,即对于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美元或以下的纳税人不设免税额。
二是投保机构合并资产总额大于100亿美元的,合并资产总额超过100亿美元的金额部分与400亿美元的比值,就是FDIC保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比例,即不可抵税率,法律规定不可抵税率不得超过100%。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投保机构合并资产总额为450亿美元,那么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比例为350亿美元(合并资产总额超过100亿美元的临界值)除以400亿美元,即不可抵税率为87.5%。一个合并资产总额为500亿美元的投保机构不可抵税率为100%(合并资产总额超过100亿美元临界值的部分除以400亿美元),这也意味着合并资产总额在500亿美元以上的投保机构当年累计支付的FDIC保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外,该法律规定合并资产的概念与《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P.L. 111-203)保持一致,合并资产总额是金融机构提交给金融监管部门最近一期的监管报告中的合并资产总额,而不是在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合并资产总额。根据第162(r)(6)条的规定,投保机构的“扩大附属集团”成员被视为同一纳税人,对于“扩大附属集团”的界定同样以监管报告为基础,如果附属集团包含在纳税人合并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但未反映在监管报告中,那么该附属集团的资产将不计入合并资产总额中,也不作为不可抵税率计算的基数。
(二)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抵税规则
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年正式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独立运作、单独核算。保险保障基金是经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部予以扣除。具体抵税规则如下:
1.准予据实税前扣除的规定。一是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二是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三是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四是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2.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一是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二是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