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原告法学博士郭兵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理了一张1360元的双人年卡。园方明确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通过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可在该年度不限次数畅游,确定使用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老师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10月17日,郭兵收到了来自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一条短信: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10月17日之后将无法正常入园,需要尽快携带年卡到园区年卡中心办理升级业务。10月26日,郭兵前往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核实。工作人员告知他,短信内容属实,并明确表示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将无法入园,也无法办理退卡退费手续。园区的指纹识别系统已经全部停用,年卡闸机用的都是人脸识别,用户必须注册人脸信息才能继续使用年卡和正常入园。如果郭兵要求退卡,则须按照正常门市价补足此前入园的费用。
1.“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判决:赔偿原告1038元并删除人脸信息
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由于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1年零23天后,2020年11月20日,这桩“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对这样的结果,郭兵并不完全满意:法院仅支持了删除自己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这一项,而主张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相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四项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认为人脸识别格式条款内容只是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发的要约,郭兵没有接受,故而对其无效。 一审判决后,野生动物世界依然沿用仅能通过人脸识别入园的格式条款,这使得这桩诉讼某种程度上,成为“没有胜诉的胜诉”。 针对富阳法院于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当天晚上,郭兵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由于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将继续上诉。该起由野生动物世界入园方式引发的纠纷,因涉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受到广泛关注。
2.“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赔偿原告1038元并删除人脸、指纹信息
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视频直播,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庭审。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会议的基础上,就“如何评判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含野生动物世界相关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部分内容是否无效、野生动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原审判决关于个人信息删除的处理是否妥当”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郭兵上诉认为,野生动物世界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部分内容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属无效,且野生动物世界在收集使用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删除郭兵办理及使用年卡时所涉全部个人信息。野生动物世界上诉认为,郭兵主张的交通费损失不合理,野生动物世界收集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并无不当,无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二审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2021年4月9日,备受关二审判决如下: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