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的失业保险仍处于国家立法中行政法规这一层面,立法层次较为低下。1999年我国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成为我国失业保险重要的法律依据,但该部法律在实施了十几年以后仍旧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很大程度上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失业保险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都是在法律层面来规制失业保险的。2010年正式颁布《社会保险法》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其关于失业保险立法上的规定仍旧比较宏观,可操作性差。
其次,失业保险执法领域存在问题:一是失业保险的缴费层面,有的企业单位对于失业保险的缴纳比较随意,且缴费方式和额度不规范,缴费的积极性比较差;同时,有些企业效益较差,则失业保险缴纳存在拖欠行为。二是处罚力度较小。许多保险公司处于现实因素的考虑或者某些利益的驱使,对于非法的缴费行为总是过度纵容或者给予宽限期。同时,地方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措施总是“小打小闹”,一般采取限期缴纳通知、罚款等措施催缴,没有切实的惩罚措施,不足以对相关企业造成威慑力。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不到位,许多地方缴纳的大量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被挪用、滥用、挤占的等违规行为,一定程度上使失业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被削弱。
(二)当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为狭窄
现阶段我国城乡差异较大,在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新战略的背景之下,城镇和乡村都应该平等享受改革红利,让城镇和乡村的老百姓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待遇。当前我国在失业保险适用范围主要范围是城市中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该《条例》将农民、临时工、个体经营者等符合劳动者条件的人员排除在现有的保险体系之外,该保险政策显然没有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因此,这种现状也为打破所有制壁垒和城乡二元界限设置了障碍。
(三)当前失业保险基金存在大量的结余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的《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①显示:2018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9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59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171亿元,基金支出915亿元,2018年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817亿元,截至2016年底, 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333亿元。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和关键, 然而我国大量的失业保险基金却未能及时使用, 并没有让失业保险基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一方面,当下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和突出的失业问题长期并存, 这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 就业是民生之本, 若失业问题长期得不到较好的解决, 长期普遍存在失业风险, 这无疑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结余也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还导致社会福利的减损,也面临很大的保值增值风险。因此,我国现阶段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呈现出一种效率低下、风险较高、资源浪费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