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的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下,针对已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能够提升我国失业保障制度应对常态化下和非常态化下的失业问题。
(一)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失业保险条例》对于建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和促进失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存在的缺陷和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是突出的,例如管理费用过高、失业保险费收缴难、救济金发放不合理、资金挪用严重、失业保险管理秩序较为混乱等。纵观国外,目前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制度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最高权力机关要尽快制定和通过《失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而也体现国家对失业保险的高度重视。同时,还要在《宪法》中增加相应的关于失业保险方面的内容,以增强失业保险制度的权威性。最后,要重点明确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以发挥失业保险法律该有的震慑力。
同时,为了今后更加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下失业状况,制定失业保险法时应该和我国已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统筹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在《失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下失业保险应及时迅速的启动程序,例如,可以比常规情况条的失业状态较少繁琐程序,直接快速审批和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通过在失业保险法中规定特别程序来发挥失业保险的优势所在,从而更好地提供失业保险在保障基本生活中的作用。
(二)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群体。
由于历史的原因,那些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的人群,特别是数量庞大的农民工,收入并没有稳定保证,工作也多具有临时性。2020年湖北、广东、上海、浙江等地受疫情影响导致许多企业无法开工,由此出现大量的失业者,尤其是农民工数量最多。那么这些数量较大的农民工失业群体他们在失业状态下并不具有有效的失业保障。因此,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要做好扩大覆盖面的工作,但是扩大覆盖面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实施“全民失业保险”,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基数大的情况与国外存在着巨大差异,也没有高福利的历史传统,故提供较普遍的失业保险和我国国情不符。
在遇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当下的失业保险制度显得“杯水车薪”,无法实现对未覆盖的失业人群的失业保障。因此,针对该问题,在现有的制度建构下,将那些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群提供特殊照顾,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未覆盖群体同样可以获得一定的社会救助金,以及有机会获取平等的就业服务。或者可以按其他参与失业保险的人一样发放失业保险金,之后再次就业后收缴一定比例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