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行为之所以能够具备“准法律”的面貌,是因其正当性以法律的不可诉性为逻辑前提。在当时的欧洲,“名誉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侮辱名誉属于口头诽谤,基本不牵涉物质利益,法律程序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无法实现履行公平正义的基本目的。因而私力救济正当性的社会制度逻辑在于:
第一,它并非因具备天然优越的合理性而存在,而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因维护了一定的社会秩序,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荣誉感高度发达的社会对荣誉的极度渴求)而被自发遵循。
在《射击》中,西尔维奥出于嫉妒,屡次挑衅年轻军官,却巧妙地使话语维持在“不易使当事人遭到他人羞辱、嘲笑或鄙视”的不可诉讼范围内。两人的讥讽一来一回,但都仅限轻率行为或言语挖苦。然而在一次舞会中,西尔维奥的粗鄙话语换来年轻军官的耳光报复,这属于引发决斗的侮辱中最严重的一类,是对个人荣誉的极端挑衅。他当场抽刀,深知诉诸法律等待判决只能被地位较低的社会阶级评头论足,无益于维护上等人的优越自尊,唯有通过决斗才能以血洗刷侮辱,恢复荣誉。
普希金同样展示了上层阶级高度重视荣誉导致决斗盛行的社会环境:他笔下19世纪初的沙皇军营的贵族军官们,勇敢的品质因长期远离真实战争而无处向外人证明,他们终日无所事事,除训练之外大量的时间都用于喝酒打牌,日常以谈论和实施决斗为乐,逞凶斗恶成了英雄品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法律的任何一丝纰漏都能算是推波助澜。
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博士曾说:“如果社会风气如此,任何参加决斗的人都不应该说是违法的。”如《父与子》中的巴扎罗夫蔑视决斗,认为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极其愚蠢,但当巴维尔提出挑战时,却还是被名誉和荣誉所绑架,违背初衷接受了决斗。这种社会规约的约束力主要来源于舆论压力。因而发起决斗是西尔维奥被年轻军官扇了一耳光后的第一反应。无论他是否出于复仇的本愿,所谓宽容的美德在当时只会使他蒙羞,复仇才是唯一的逻辑。
第二,在法律救济缺失的情况下,决斗能弥补法律空缺。诉诸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使当事人深陷名誉受损困境,而在私力救济下,荣誉的恢复不依赖对决结果,决斗后敌对双方继续往来甚至建立友谊也并非反常事。虽然引发决斗的纠纷点实际上并未得到解决,但毋庸置疑的是,两人的荣誉在颇具表演性质的决斗场都得到了展现的机会。甚至正因在决斗场上有死亡或伤残的风险,这种高代价低质量的纠纷解决机制,才会以现代人看来畸形的方式,赋予了决斗者们罗马角斗场时代的英雄荣光,成为他们信念和勇气的最好证明。
除却上述决斗心态,在《射击》中,作者更多地将决斗叙述话语指向西尔维奥的残忍个性。他极度渴望洗刷名誉的心态,使其陷入极度的“恶”,不止于在决斗场展现个人胆量,而是想要致人死地。
第三,决斗由“半合法化”或“准法律化”转为合法化。决斗的社会规约性和悲剧性被大众普遍接受,不能完全被法律禁止,因而俄国模棱两可地将其“半合法化”或“准法律化”。这在一定上程度上将决斗推向合法化的发展态势,使其成为另类“法律”。决斗完全按照一套复杂严密的“荣誉礼法”执行,包括挑衅套语、助手的调解、决斗地点、武器、距离、规则等,都有固定程式。这将决斗与野蛮斗殴区分开来,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限制了复仇的扩大化、群体化倾向。这在《射击》中集中表现为公证人测量射击距离、抓阄决定放枪顺序等。因此在一套严格有序,被当作法律遵守的决斗礼法面前,年轻军官将“荣誉场”视作“娱乐场”,当着公证人的面不以为意吃樱桃的轻浮举动才会深深激怒了西尔维奥。他欲图洗刷侮辱重赢荣誉的心理令他升起复仇的念头。
因此,无论这一私力救济行为出于什么动机,是否违背理性、违反教义或法律,是否具有诸多弊端,是否只是贵族阶层独享的国家保护特权,都不可能被轻易取代,因为该制度已成为俄国贵族社会维护荣誉固有的特定风俗传统和共同价值理念。
还有易被忽视的一点是,法律越是试图以其强制性和高惩罚力度禁止决斗,就越能刺激决斗者不惜一切代价维护荣誉的心理,反而促进使决斗这一复仇行为变得崇高而富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