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视版权成本结转不准确
华谊兄弟影视娱乐收入成本占比过高,使用计划收入比例法进行成本结转,存在人为操作的风险。计划收入比例法结转成本是以确认的收入占预计总收入为权重,从而计算结转的销售成本,这其中的核心就是预计总收入;华谊兄弟通过管理层的行业经验和以往业绩来控制预计总收入的准确性以及合理性,但是影视版权制作质量的好坏、题材选择的热度、影视观众的喜好,都是影视版权收入的影响因素,使得实际收入与预计收入产生差异。这可能导致影视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调整结转的成本,以至于财务报表数字的真实性将大打折扣。总而言之使用计划收入比例法使得企业进行人为操作利润成为可能。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过高
华谊兄弟对形成积压影视版权的库存商品计提比例居高不下,还有据可依,但是对原材料计提高额存货跌价准备则无迹可寻。毕竟影视剧市场瞬息万变,任何影视企业都无法掌控观众的喜好,积压剧失去市场计提高额存货跌价准备是合理的。而华谊兄弟的原材料大多数是影视剧本,外购的小说IP,对还未进行拍摄的剧本计提如此之高比例的存货跌价准备,则存在一定的可疑之处。
而且受托代销商品是替委托方销售,通过收取手续费获得收益,受托的影视剧不为华谊兄弟拥有或控制,不符合资产定义,不属于企业的资产,所以也不属于企业的存货。为了利于华谊兄弟对影视版权的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可控,虽然可以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但是华谊兄弟不应该对其进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影视版权信息披露不够全面
华谊兄弟的影视娱乐收入来源项目披露不完全,而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无法获取。华谊兄弟跟影视娱乐相关的收入主要分为电影和电视剧两个部分,分别是电影的发行与放映、电视剧的出售,而华谊兄弟披露的是对两者的汇总项目——影视娱乐,披露对象不够清晰,披露内容不够详细,从中并不能完全了解到电视剧或者电影的具体情况。与此同时对于计提较大比例存货跌价准备的影视版权,华谊兄弟并未对这些项目进行一定的披露,特别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疑的原材料以及受托代销商品,都没有更为详细的说明;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其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依据是否为准确计量的影视版权可变现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