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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治乡村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更新日期:2021-12-24   来源:   浏览次数:24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法治及法治农村的概念及内涵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一)法治及法治农村的概念及内涵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王利明教授指出:法治的内容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良法,二是善治。法治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善治是法治的目标。
哈耶克(F.A. Hayek)将法治定义为:政府的任何行为均需遵守事前宣布的确定规则,法治应保护个人的经济活动及其自由。
韦洪发认为:从法治的核心和本质角度讲,法治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权和制约权力。
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明显具有的优势。单光新在《中国法治进程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法治具有明确性,可预期性,科学性,稳定性,社会凝聚力等优越性。 法治为人民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确定了是与非的边界,可促进社会稳定。
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 许步国、山东大学法学院 许新承,在《建设法治乡村 助推乡村振兴》一文中提到:法治,究其本质,乃权利之治。具体而言,理想的法治乡村,要求在立法上合理分配农民的权利,在执法上将农民的应然权利落到实处,在司法上保障农民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且农民群众能够通过自觉守法、积极守法而获得相应的权利。
本文侧重点对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村法治化问题进行研究,这里的乡村与农村的含义并无实质的不同。
(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1、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适应
根据马克思基本原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辩证统一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应当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上层建筑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水平、文化传统均与市民社会有一定差别。农村法治化建设首先要考虑到农村的特点。农村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基础不变,农村所遵循的法律制度就很难改变。农村法治化只能逐步推进。
2、多中心治理理论
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将“多中心”概念从市场经济领域巧妙地移植于公共服务领域,用以解决公共事务治理问题。该理论打破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中心的治理体制,允许多个权力中心或服务中心并存。通过实行该理论可克服单一治理主体的不足,充分发挥相关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乡村社会,政府权力不可能面面俱到,社会关系需要国家法、民间法、乡规民约等共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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