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学前教育发展与改革的一个共同趋势是强化政府主体作用、追求普惠公平 。纵观世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优良的国家,他们的成功经验在于,学前教育政策的法制化体系极高 。2020年9月,我国《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酝酿了近二十年的《学前教育法》即将诞生。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学前教育领域和行业的贯彻和实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内容,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根据前文编外幼师职业权益失保的表现和原因以及上文我国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方面的努力与不足,特提出保障我国编外幼师职业权益的政策建议: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立法明确教师身份以确立工资收入标准;相关主体合理分担幼儿园教育经费开支;以职称晋升和社会经济水平衡量工资提高刻度、实施多元主体的学前教育督导政策五个方面。
(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
编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在逐步完善。从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角度而言,意味着逐步取消编制,走向社会保险制度。因此,通过政府有效的社会保险政策来取代编制保障政策,是高效解决当前我国数量巨大、且在不断增大的编外幼师群体的工作和生活保障问题的自然选择。这样可以无缝解决编制内外幼师之间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而不会给政府财政增加难以承受的压力。为学前教育政策和幼师权益保障提供可能的理念基础。根据我国教师工资管理政策的变迁路径不难发现,因为工资变化而导致的教师群体上访与集体维权事件,与工资政策设计的理念偏差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二)立法明确教师身份以确立工资收入标准
我国《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草案》对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标准是公办对应公务员、民办对应公办。这些法规是从“民办与公办”的角度而言,实质上公办意味着编内而民办则意味着编外,因为编外幼师没有获得财政性工资,她们主要存在于民办园之中。所以,如果《学前教育法》规定:编外幼师的工资待遇参照编内幼师的工资待遇标准,并且两者之间同工同酬。那么,编外幼师的职业身份就明确了,其工资收入标准就确立了。当然,这样一来,编外幼师的工资收入肯定是提高了,因此需要对其职业素养做出同步要求。
不过,普惠性民办园编外幼师和营利性民办园编外幼师之间的身份地位存在较大的差异:营利性民办园编外幼师的身份地位往往由于自身的素质及能力、营利性民办园的办学特色与社会宣传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获得认可。所以,建议《 学前教育法》区分普惠性民办园编外幼师和营利性民办园编外幼师对待他们的工资待遇:对于前者,由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补助的方式监督幼儿园保障编外幼师参照编内幼师标准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对于后者,则由县区级政府教育部门委托营利性民办园实行。
(三)相关主体合理分担幼儿园教育经费开支
1、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
政府一词在《草案》中出现了70次,并且在第六条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这是政府管理学前教育事业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从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来看,我国政府已经在履行这项义务,尤其是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学前教育发展的各个方面均有涉及。《草案》第十条规定:“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因此,建议在县区级及以上政府督学机构中独立设置学前教育督导小组,以扭转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过度市场化导致的问题。同时,各级政府的学前教育行政部门或机构,根据职能分类,分别承担规划发展、检查指导、考核评价、督导问责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学前教育工作。对于违规违法者给予主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层次是该国经济、教育和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和表现。
2、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体系
《草案》第七章规定了“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这个规定与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初始阶段和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的性质与地位一致。这是幼儿园教育经费开支分担方式的法律基础、顶层设计和基本格调。因此,《学前教育法》可以规定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投入比例的最低值。譬如,有学者建议“不低于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