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债务审计结果
1.债务规模风险较高
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监督的重要领域,援引《国家审计署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数据,2017年3个地区通过财政资金偿还或项目市场化运作等纠正14.32亿元;2018年35个地区有290.4亿元债务资金因筹集与项目进度不衔接等原因闲置,其中22个地区114.26亿元超过1年。债务规模巨大的直接后果是债务风险因素增加,主要包括法律风险及规模递增风险。首先,大体量债务对于政府偿债能力要求甚高,如果政府还款资金不到位,将直接造成欠款无法偿还,进而会产生由于偿债风险引发的法律风险;其次,债务规模越大,其自身产生的利息越高,最终将导致欠款利息规模失去控制,进而造成债务总体规模进一步膨胀。
2.政府自体偿债能力薄弱
地方政府是地方直接性债务的偿债主体,其偿债来源主要由公共投资项目回报构成,然而由于公共投资项目规模普遍较大,使得投资回报难以弥补债务缺口,缺乏债务偿还时效性,进而造成债务及利息累积,削弱自体偿债能力。同时,地方政府须对承担非直接性债务的担保责任及政府救助责任的隐性债务履行偿债义务,从而形成对政府现有偿债资金的挤占,造成其自体偿债能力的进一步降低。
3.隐性债务滚存风险较高
隐性债务较显性债务而言其债务权属及偿债主体难以明确划分,债务形成具备较强的偶然性,政府难以对其体量扩增实现有效控制。2018年国家审计署在对地方债务情况审计中发现,11个地区有170.78亿元存量隐性债务没有制定化解措施,部分地区制定的债务化解方案缺乏可行性。债务一旦出现化解困难,随着新债形成,原始债务将持续累积,其不仅影响政府本身的偿债能力,同时由于债务无法及时偿还将造成社会总体基金使用效率低下,不利于宏观经济发展。
(二)政府债务审计现存问题
1.审计监督视角过于狭窄
近年来中央及各地方审计机关不断结合自身监督范围特点,开展相关债务审计工作。在审计机关已开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中,审计监督均以合法性及合规性的时点监督为视角,将债务审计纳入预算审计范围,仅对地方性债务的实有金额、滚存金额及违法违规金额等内容开展核查监督,缺乏对债务管理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难以反映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使得经济“免疫系统”功能丧失。
2.审计职能尚未全面发挥
审计从作用机理方面可将审计职能划分为监督、评价和鉴证职能,从作用结果方面可将其划分为预防、抵御及揭示功能。目前审计机关进行的债务审计多以发挥监督及揭示职能为主,以反映债务的实际存续情况,而缺乏对其他职能发挥,使得债务审计模式过于陈旧,审计结果无法满足债务审计实际诉求。
3.缺乏对资金使用效率及效果的审查
地方政府债务对于政府领导干部而言存在双重影响,一方面出于对绩效水平的追求及留存资金的限制,领导干部若需增加业绩势必通过债务融资建设公共项目,实现政绩提升;另一方面,举债成功既会带来未来偿债风险,若由于举借债务难以偿还形成对于政府的衍生风险,领导干部应承担相应责任。基于上述论证,目前的债务审计工作几乎没有对于资金效率、效果的审查,权责利对等关系无法建立,难以实现准确的经济责任评价。
4.问责机制尚不健全
地方性债务审计的作用是发现在债务管理中现已存在的风险及存续过程中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风险发生将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已开展的审计工作中,鲜有将地方政府性债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协同审计的项目,即使存在最终仍以传统债务审计结果体现,无法实现责任主体的追责、问责,究其原因在于审计结果缺乏明确的问责机制作为定责依据,从而对领导干部针对地方债务的责任界定形成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