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功能学派翻译理论兴起于德国,其中,翻译目的论是功能派翻译理论的一个分支。卡特琳娜•赖斯(Katharina Reiss)在其1971年发表的《翻译批评的限制与可能性》一文中首次把功能范畴引入翻译批评(代正利,2009:5),在分析研究过程中,赖斯意识到,在很多语境中,原文与译文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对等,而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该考虑的第一要素不是源语言与目的语的完全对等,而是译本的功能特征,功能派理论思想从而初具雏形。其后,赖斯的学生汉斯•弗米尔(Hans L.Vermeer)摆脱了翻译过程中原文中心论的束缚,并提出目的论。他在1978年发表的《普通翻译理论框架》中首次提出翻译目的论的基本原则,并在1984年他和赖斯合作完成的《普通翻译理论基础》中对翻译进行重新定义(叶朝成,文燎原,2012,27(03):78)。弗米尔认为,翻译是人类行为的一个特定模式,有一定的目的,并提出了目的论指导下翻译的三大法则,即“目的法则”,“语内连贯法则”和“语际连贯法则”。这三大法则在随后的发展完善中,成为了翻译目的论运用的三原则,即“目的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
在目的论中,“目的原则”是所有翻译活动应该遵守的首要原则(马钰,2012(06):241)。翻译应能在译入语的情境和文化中,按照译入语接受者期待的方式发生作用。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Reiss & Vermeer 1984: 101)。“连贯性原则”是指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的标准,即译文具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能够使接受者理解并在译入语文化及使用译文的交际语境中有意义。“忠实性原则”指原文与译文之间的语际应该连贯一致。这相当于其他翻译理论所谓的忠实于原文,但与原文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取决于译文的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
这三大原则构成了翻译目的论的基本原则,但是“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必须服从于“目的原则”,因为这是目的论的首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