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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与利益平衡
 
更新日期:2021-12-31   来源:   浏览次数:17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现代学徒制的核心内涵决定了其教育场所和考核方式等等都与教育体系内的学习考试模式有非常大的出入。因此,解决现代学徒制的本土化困境应当冲破教育学

 
 现代学徒制的核心内涵决定了其教育场所和考核方式等等都与教育体系内的“学习—考试”模式有非常大的出入。因此,解决现代学徒制的本土化困境应当冲破教育学的理论研究框架,文章力图从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框架——契约精神理论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一)契约精神下对企业、学校、学生关系的再思考
学校对学生滥用权力主要是没有厘清在现代学徒制教育框架下学校、企业、学生的民事主体关系。学生交费上学,学校提供教育服务,而当企业介入后,两者的关系就产生了新的变化。此时需要从契约精神的角度规范企业、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强调学生与学校、企业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有利于规范各方行为,提高对话效率。
首先,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双方目的的差异性。校企签订学徒制培养协议时,缔约内容过于单一化使得双方目的难以耦合。在不违有,反现有法律法规且不存在有违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可以在校企合作机制上做更深入的改革。使得学校是企业的股东,企业是学校的合伙人,双方在人才培养储备方面目的实现较高的同步率。其次,现代学徒制中的关键要素,师傅是企业工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将学徒委派给师傅教学管理,却不支付或少支付由师傅付出劳动所应得的工资,这是对师傅权益的一种侵害。学校也在实际操作中将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直接用来约束师傅对学生的教学,是一种主体错误的法律行为。在现代学徒制本土化进程中,校企双方应当正视师傅付出的额外劳动,并对其超合同的付出进行合理补偿,从而激发师傅的工作热情。再次,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而当其进入企业成为学徒,则必须与企业签立劳动合同。但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只规定学徒的生产责任,减少学徒的待遇福利,在实际操作中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压榨学生。这都与契约精神中的守信精神相违背,因此,标准的雇佣合同在企业、学校层面都应当被正式的提出、签署,保证学生的权益。最后,学校在制定培养模式和教学时,也不能越权行动,所有的方案和信息应当被公开的讨论和修改,学校不得擅自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而左右信息的传递通道,制定制度时强调学校和学生平等才能减少校方对自身优势的滥用。
由上可知,契约精神的引入可以厘清现代学徒制各方的利益冲突带来了新动力,在契约精神的指导下,参与各方均能找出问题解决的指导精神和解决途径。当然,国内也有许多企业、学校在政策的指导与合作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着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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