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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
 
更新日期:2022-01-12   来源:   浏览次数:23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在海外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中,利用业主提供的备用信用证、支付保函或股东商业担保等支付保障细化模式的运作流程大同小异。以股东商业担保

 
 在海外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中,利用业主提供的备用信用证、支付保函或股东商业担保等支付保障细化模式的运作流程大同小异。以股东商业担保运作模式为例,其运作流程如下:
(一)签订EPC总承包合同。业主与承包商签署EPC总承包合同,并在EPC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业主将延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并提供股东商业担保及其他融资机构认为必须的担保措施。在该环节,如果承包商的银行资信不满足保理融资银行的信用评级要求,承包商可借助其母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资信,与其组成EPC总承包联合体,共同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并通过《联合体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工程建设、项目融资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分工等事项。
(二)业主提供股东商业担保。业主股东与承包商签订担保协议,该担保一方面可以作为业主延付EPC合同价款对承包商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保理融资对金融机构的增信措施。该担保方需要具有较好的信用评级、雄厚的资金实力。
(三)通过“中信保”信用保险为保理融资增信。相比备用信用证、支付保函等银行作为业主不履行义务的担保方的增信手段而言,股东商业担保的增信手段最弱,因此在该担保措施下,保理银行通常会要求承包商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投保信用保险,而“中信保”是否承保,主要取决于项目国别风险、业主股东经营情况、资信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多方面的评估,但至少业主股东的净资产必须要覆盖项目融资额度的2-3倍以上。
(四)签署应收账款保理协议。承包商与保理银行签署应收账款保理协议,也称应收账款买断融资协议,将其对业主的应收债权贴现给保理银行。在股东商业担保的增信前提下,承包商投保“中信保”信用保险后,同时需要将信用保险的保单一并转让给融资银行,由融资银行作为被保险人。该类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占用承包商授信额度,而是占用“中信保”与融资银行间的授信额度。
(五)应收账款确权及融资。根据EPC总承包合同,在满足里程碑付款结点各项条件时,业主向承包商开立付款证书,承包商的应收账款债权成立。承包商利用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银行的融资款建设项目,实现工程完工并移交给业主,由业主实现商业投产。
(六)业主完成项目的再融资。项目实现商业投产后,项目的政府补贴政策确定,在确认经济效益较好时,由当地银行向业主提供项目中长期贷款,完成项目的再融资。
(七)承包商向保理银行还款。按照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延付期限届满时,业主用再融资款项替换出由承包商完成的短期融资,承包商最终向保理银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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