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搬运”时事新闻不侵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时事新闻”纳入保护客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等媒体报道的的单纯事实消息。新闻的六要素是5个“W”和1个“H”, 即Who ,What ,When ,Where ,Why和How,“单纯事实消息”则是仅包含5W(who、where、when、what、why)的五个要素的消息。《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表明作品的构成要件是独创性与可复制性。时事新闻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即仅仅是对客观事实5W的真实叙述,不具有独创性,所以时事新闻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新闻聚合媒体在对时事新闻进行搬运时,由于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故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2、“搬运”新闻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到第五款是针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这三款规定是针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这些传统媒体的合理使用。而微信、微博、以及新闻聚合媒体等网络环境催生出的新兴媒体中的合理使用,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的规定,以规避对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通过信息网络刊登、引用、传播他人新闻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新闻聚合媒体作为网络时代下的新兴媒体,通过整合新闻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消息和资讯,符合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