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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新闻信息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形
 
更新日期:2022-04-15   来源:   浏览次数:16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搬运时事新闻不侵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时事新闻纳入保护客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

 
 1、“搬运”时事新闻不侵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时事新闻”纳入保护客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等媒体报道的的单纯事实消息。新闻的六要素是5个“W”和1个“H”, 即Who ,What ,When ,Where ,Why和How,“单纯事实消息”则是仅包含5W(who、where、when、what、why)的五个要素的消息。《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表明作品的构成要件是独创性与可复制性。时事新闻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即仅仅是对客观事实5W的真实叙述,不具有独创性,所以时事新闻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新闻聚合媒体在对时事新闻进行搬运时,由于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故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2、“搬运”新闻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到第五款是针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这三款规定是针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这些传统媒体的合理使用。而微信、微博、以及新闻聚合媒体等网络环境催生出的新兴媒体中的合理使用,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的规定,以规避对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通过信息网络刊登、引用、传播他人新闻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新闻聚合媒体作为网络时代下的新兴媒体,通过整合新闻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消息和资讯,符合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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