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较早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1997年的英国歌星鲍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证券化、1997-2000年的梦工厂电影等著作权证券化、2000-2003年耶鲁大学医药专利许可权的证券化(Odasso M C, Ughetto E,2011)、2003年Guess商标许可协议证券化(Borod R S, 2009)、2013-2015年IPXI专利许可使用权证券化等探索,为全球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经验借鉴。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经历一个从探索到特殊目的机构长奢华、从私募到寻求资本市场融资的过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市场主导型证券化模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2020)。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属于以信托特殊目的机构(SPV)为主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主要是大型高新技术产业,目的在于加快无形资产变现,版权主要集中于电影和音乐行业,专利主要集中于药品和生物技术行业,商标则主要集中于时尚和餐饮行业,作为基础资产的版权是其未来收益权,专利是其许可使用权,商标则是时尚和餐饮行业的高价值商标收益权。
欧洲也是市场主导型的信托模式。欧洲早期的证券化案例主要是体育转播权或者体育赛事门票,后来意大利、英国先后开展进行电影和音乐作品的证券化。1998年西班牙皇马把阿迪达斯的赞助进行证券化,融资5000万美元。1999年,意大利Cechi Goori公司将1000多部电影的销售额和电视台转播权进行证券化发行债券。2001年,英超利兹联队将未来20年的门票收入发行7100万美元的证券化债券用于购买顶级球员。此外,飞利浦公司将有机激发光二极管技术的600多项专利组合独家授权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哥伦比亚大学、德国工业园、日本索尼公司等企业将IEEE802.1标准相关无线通信网络技术的194项专利组合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欧洲知识产权证券化信用增级机制比较完善,版权主要集中于电影和音乐行业,版权的转播权主要集中于体育赛事行业,专利主要集中于药品专利。
日本是典型的政府引导型信托模式,大多采取私募模式进行证券化,大多集中于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版权多集中于电影、动画和游戏行业,音乐作品的版权证券化厂采取“基金”隐名合伙模式,专利主要集中于光电行业。日本经济产业省2002 年4 月开始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尝试证券化经营。首先由政府策划设立特殊机构(SPV),然后将专利权交给这个特殊机构经营,SPV以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作为专利证券发行的基础资产,专利证券发行的部分盈利还留给专利权人。2003年,日本光学镜片公司Scalar将四项专利独占许可给Matsushita Electic Group的Pin Change 公司,该公司以专利许可费作为基础资产,将未来的许可费交由银行控股的SP发行债券,筹集资金20亿日元。2003年,日本Japan Digital Contents株式会社也在政府的支持下实施了第一例专利证券化(鲍新中,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