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击主体的明确、攻击规则的遵守、攻击情绪的引发以及攻击现场的剖析有助于明晰攻击行为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教育者的专业判断,进而选择恰当的处理策略。
(一)谁是真正的被攻击者
攻击行为主体是指攻击行为的发起者。我们不能脱离主体而空洞的谈论事件,特别是在涉及有关个体行为的理解时,意义的主体就更加明显。在学生攻击行为发生后,首先要明确的是攻击行为的主体:攻击者是谁?受害者是谁?
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中学生都不会无缘无故攻击他人,他们心里都有属于自己的行为准则。正如庭认为,他的两次攻击行为都是正当的:第一次攻击A的情境是两人推搡、打闹,庭并非主动攻击,而是“还手”——A打我,我就打A。第二次攻击B,则是之前的“积怨”——B在学校多次骂我,我不能在学校打B,就瞅准时机,伺机“报复”,为自己伸张正义。庭说到:“A打我程度很轻,告诉老师也不会惩罚他。如果他打我一次就算了,打的多就会生气。如果他打我程度重,就还回去。这时候告诉老师,就是他有错在先。”“B嘴边挂着脏字,每次骂人的时候没有证据,‘没有指明道姓骂你’这就让人憋屈。”“…欠打的人,活该,你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在庭的观念里,他会根据对方攻击他的程度和频次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如果是一次性的严重欺凌,则直接还手,不能让自己吃亏;同时显示自己的武力,避免进一步的伤害。如果是一次性的轻微欺凌,则暂且忍耐,不会“告状”——不让老师参与进来,避免自己有“不良记录”,以维持自己“好学生”的形象;也不能让同伴认为自己“娇气”,这与自己的“男子汉”角色不符。如果是频繁多次持续地轻微欺凌,就会理解为对自己的侮辱、挑衅,觉得自己很“憋屈”。
持续性的轻微欺凌比一次性的严重欺凌更有可能积累仇恨。严重的欺凌容易引起校方的重视,欺凌者会受到处罚,同时被欺凌者会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济,因而不会积累太大的怨恨。轻微的欺凌既不容易被识别出来,也难以引起校方的重视,欺凌者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受欺凌者则落得“爱跟老师告状”、“玩不起”的名声,甚者被同辈群体孤立,这反而使受欺凌者怀恨在心。他反复遭受这种轻微的欺凌,就会在心里积累起比一次性地遭受更严重欺凌更大的仇恨。在这样持续地、消极的情绪体验下,被持续轻微欺凌者可能就会产生激烈的攻击行为,发泄心中积累已久的仇恨。此时,被欺凌者成为施暴者,受到舆论的指责,失去社会的支持。在这样的情境下,教育者若不能审慎处理、明辨是非,就会让被持续轻微欺凌者感受到更大的不公正、进而失去对权威的信任,以至仇恨的再次累加,难以疏解,最终成为施暴者。
(二)谁违反了规则
依据外在规范对学生行为做出裁决是普遍的,然而,真实情境中攻击双方常常都认为对方有错在先,自己是正义的。攻击者始终秉持“我是遵守规则的”这个信念。这是个自我指示思想——我所持有的关于我是什么样的信念。而我是否真的遵守了规则,则是另外一回事。遗憾的是,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并不意味着我确实是正义的,正如所有的攻击者都会为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做辩护。
庭攻击他人时有“遵守”学生守则。他两次攻击同学都处于“非学生时空”:非教学时间、非学校区域。第一次攻击同学是在周六(非教学时间)的校园里,在受到批评后明白了“周六的学校也归老师管”;第二次攻击同学选择在周五放学(非教学时间)回家的路上(非学校区域),此时他试图实现打人的目的,又想要躲避老师的管理、惩罚,在受到批评后明白了《学生守则》对学生身份的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