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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跨境经营所得征税博弈变化
 
更新日期:2022-04-19   来源:   浏览次数:12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现行双边税收协定体系是传统经济下跨境经营所得征税博弈均衡的制度表征,以此为基准可分析数字经济下的跨境经营所得征税博弈的变化,作为判断国际税制

 
 现行双边税收协定体系是传统经济下跨境经营所得征税博弈均衡的制度表征,以此为基准可分析数字经济下的跨境经营所得征税博弈的变化,作为判断国际税制演变方向的重要依据。
(一)传统经济下双边征税协调的猎鹿博弈
现行双边税收协定体系诞生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双重征税,其真正的作用是通过限定来源地征税权来达到协调来源地与居民地征税的目的。Dagan(2000)Davies(2004)等学者研究发现,在来源地单边对入境跨境经营所得征税的前提下,居民国都愿意单方面提供某种形式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居民企业税收负担,以保持居民企业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双重征税问题很大程度上只需要居民地国的单边措施即可解决,那么为何还需要采用某种双边税收协定来协调征税呢?Thmoas(2008)指出了问题本质所在,一个国家一般同时具有居民地国和来源地国的身份,在征税协调措施缺失,各国征税策略不统一的情况下,将可能出现一些难以预测的不利结果。他分别考虑了资本流动对称和不对称的两国的博弈情况,发现无论是资本流动是否对称,该博弈都是一个猎鹿博弈,任何一种行动一致的合作都是博弈的纳什均衡。
传统经济下的跨国经营所得征税协调呈现出猎鹿博弈结构的主要原因是,税收政策因对资本流动的干预而较大程度影响了博弈参与方的就业、国民收入等非税收利益。根据Thmoas的分析,如果两国分别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来源地征税原则与居民地征税原则),那么采用纯来源地征税原则的国家就会因为该国资本向另一国流动,而另一国资本减少向本国流入而产生损失,采用纯居民地征税原则的国家则因此而获益,但这种情形下生产要素的流动被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所扭曲,因而获益一方的收入也有所削弱;如果两国都采取同一种征税原则,那么资本都得到有效的配置,不存在“一荣一损”的情况,双方也都从经济的繁荣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在猎鹿博弈下,一方的策略依赖于另一方的选择,故双方必须形成某种方式的合作,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猎鹿博弈解释了传统经济下国际社会进行税收协调的利益动因。双边税收协定体系最终在来源地征税原则与居民地征税原则的中间地带妥协,形成了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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