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路径依赖是指,一旦制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自我强化,制度的演进过程就愈加自我依赖,即“你的起点与你所走过的道路,将决定你未来的选择”。现行国际税制原本就是为了协调各国所得税征收而构建起来的,当今世界对净所得课税的理念也广为接受,由于具有这样的历史基础,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制演变也可能偏离博弈均衡,因路径依赖而走上以所得税制为基础的演变路径。由于所得税的净值课税特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确定一个经营主体,对其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收入进行综合核算,在数字经济尚未如此发达之前,跨国经营往往需要设立常设机构,而且该机构需要承担更多样更综合的职能,对常设机构进行单独核算符合所得税计征的基本逻辑,但是在数字经济的冲击下,跨国经营对设立常设机构需求锐减以及跨国经营职能的分散,使得市场地国所得税的计征必须从常设机构的层面回到集团公司的层面,只有在集团层面才能真正按照所得税的原理综合计量,并按照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征税。如果坚持严格按照所得税的原理对跨境经营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所得课税,我们就一定会走上一条先确定集团利润,再按照某种方式向市场地国分配利润的多边协调路径。
(一)税基的公平分配问题
以所得税为基础的利润分配多边协调是一个典型的讨价还价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合作利益分配不公将可能导致合作的破裂。何为“公平分配”,一直以来就是国际税收界以及税法界争议的聚焦点,目前较主流的公平分配判断基准是“价值创造”原则,即应由价值创造地对其创造的价值部分征税。在转让定价领域,为了确定关联交易各方所创造的价值,将价值创造与功能的履行挂钩,通过分析履行不同功能对应的利润水平来确定交易各方的价值贡献,进而确定交易方所在国的可课税利润。在适用价值创造原则时,争议主要体现在不同的功能到底创造了多少价值上,在数字经济语境下,则围绕着市场地或用户所在地是否创造价值,以及创造了多少价值产生争端。为解决合作博弈的公平分配难题,夏普利于1953年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夏普利值。夏普利值关注的不是基于善与正义理念上的公平,而是如何分配可让合作达成,由于夏普利值成立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对称性”,即“博弈中具有相同位置的两个参与人应该期望得到相同的收益”,这种“非歧视”的假设实际上也赋予了夏普利值一种最为朴素的公平理念,在国际税法的语境下,“对称性”可理解为,一国应分得利润应仅与其经济贡献相关,而不受一国力量强弱或国际地位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