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这里的“均等化”不等于“平均化”,允许个体与个体之间有差异,但这个差异是一个不断缩小的过程。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第一,基本公平服务均等化具有相对性。“均等化”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有“均衡、平等、公平”等意思,强调的是事物经过运动、变化,在比例上、结构上逐渐协调、适度,进而处于相对稳定的一种过程。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非“一刀切”的“平均化”,也不是要求所有公民都享有完全一致基本公共服务的“绝对化”,它是指在承认区域间、城乡间、人群间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所有公民都享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并最终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基本公平服务均等化是相对的,强调的是把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益。
第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综合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包含了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不只注重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还要更多的关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只注重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还关注中部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服务质量和内容的提升;不只关注城市居民教育、医疗、就业的和谐发展,还关注如何带动乡村振兴。此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要求政府治理、管理和决策方式、运行和服务手段、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的转型和升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第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层次性。马斯洛将人类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并且只有在前一个层次得到满足后,后面层次的需求才上升为主要需求。从社会集体角度,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同样可以分层,则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最基础层,而基本公共服务又可以被划分为满足基本生存权的服务、提高生存舒适性的服务和确保更高层次公共利益实现的服务。受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发展基础差异的影响,加之受政府财力、能力和市场发育程度等综合因素的限制,政府一般会在合理的范围内,为不同的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次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分层次性的、分阶段的动态过程,具有层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