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自1998年设立内审部门以来,先后建立了直接以领导干部为监督对象的离任审计、履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传统离任审计、履职审计内容大而全,既关注经济责任,还关注业务管理等内容。2018年提出的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传统离任审计和履职审计发展而来,是它们的“合体升级版”,突出关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一)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涵与发展。
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内审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离任审计建议书》和行领导批示,对领导干部任职期是否履行相关职责情况的审计监督活动。它是内审部门被动实施的项目,只有在收到经行领导批示的《离任审计建议书》后才会组织开展,自主性、计划性弱。1999年,为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人民银行总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明确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副行长,涉及资金、财务、金融监管等重要业务部门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离任审计。2013年,根据中办、国办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人民银行总行结合实际,修订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与1999年制度相比,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报告方面有所优化,如审计对象明确为分支行主要负责人,不再对分支行副职领导干部开展离任审计。
(二)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内涵与发展。
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内审部门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履行经济活动等职责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由内审部门自主实施,计划性、灵活性强。2005年,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人民银行总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明确对分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任职期限的履职情况开展审计。2015年,人民银行总行根据《2010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制度》。与2005年制度相比,着重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报告对象等方面做出优化,新增和明确被审计对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如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旨在提升履职审计的权威性和效果性,促进审计成果的全面转化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