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并落实相应法律法规制度
1.进一步完善消保法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虽然对网络中的交易行为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该办法未涉及微商交易等网络消费环境下的交易行为,产生了监管空白的区域。同时,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众所周知,制定下位法必须以上位法为依据,否则便构成对上位法的抵触。作为管理办法的上位法的消保法尽管有数个条文涉及到网络交易,但在法条行文中并未如管理办法一样特别提及移动互联网。如此,作为下位法的管理办法将上位法不曾提及的移动互联网经营活动纳入其款项条文中,是否有对上位法的僭越之嫌?为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抵牾,非常有必要对消保法的条文作适当调整,方便相应的法律规定及时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并且,相关主管部门要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把好关,建立权威的评价平台,相关认证可以综合消费者评价信息、银行及认证机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的认证信息等,并要求第三方公正机构给予公正,以提升整体运营质量。
2.加速《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正如本文的分析一般,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网络交易者所掌握消费者信息的数量和精准度都是无法想象的,随着数据处理能力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泄露酒导致个人安全受到威胁,保护个人信息已经刻不容缓。
欧盟2017年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条例)用来重新建立个人数据保护的框架,替代1995年开始实行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GDPR条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十分科学合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虽然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比起 95指令,条例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 个人信息的跨境流通,减少了数据跨境流通的许多 硬性限制,为贸易全球化和大数据经济的发展开辟 空间。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既要果断按下“快进键”,又要积极探索引领互联网时代的立法模式,不仅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网时代的需求,而且要具备网络消费大环境的前瞻性。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规定了在网络活动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企事业单位收集、适用、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法律规定。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进行了定义,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网络经营者具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但这些法律的规定还远远不能在互联网环境下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应当借鉴欧盟《GDPR条例》的规定以现有大数据环境为基础,采用严格主义界定个人信息,以保护个人信心的安全,并将其作为主要目标。同时个人信息法除了以保护安全为目标,还应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适用、储存、销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