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是实质民主的具体体现。实质民主追求将政治发展为形成观点和意志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在议会中存在协商与妥协,在政治和公共领域也存在公民自由协商。通过公民的自主协商,非正式的意见可以转化制度化的选举,从而成为正式的决策,使得公民可以通过话语交流参与到社会意见和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这样一来,传播权就转化为行政权力,公共权力得到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公共权力领域和公民社会领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使得协商民主具有仅仅体现个人利益或偏好的民主程序所缺乏的过程合法性。
在结合了中国的协商文化传统与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观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展现了如下特点:首先体现了一种民主价值,主张人民通过协商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倡导人民参与政治的普遍性,强调参与协商的各方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自由表达权利;第二,中国的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制度,是民主得以实现的载体;最后,中国的协商民主包括具体的民主实现形式,包括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协商会议、双周论坛、各级民主听证会和民主审议会等。
中国的协商民主也可以从不同角度探知内涵。在制度层面,中国以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和多党合作制度为制度载体开展政治协商;在执行层面,公众的参与、对话与协商贯穿了政策制定的各个流程,让民主的力量直击政策内部,以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在内容层面,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到农村村民自治,再到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自治,中国的协商民主着重打牢社会根基。
(二)西方代议制中的协商民主
尽管当前西方在追求治理民主中力图实现协商民主与参与民主,但在现行的选举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制度根基,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选举民主的合法性主要依赖与聚合式的选举程序,僵化的投票机制极大影响了选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参与热情,多数原则易导致暴政,这种简单地以票数相加得出的“聚合性民主”易于产生不理性的民主。其次,基于代议制民主的根基,在西方两院制下,两院以制衡为制度设计初衷,以限制权力为目的,虽然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权力滥用或一方权力过大,但两院的划分已经将精英阶级与平民阶级区分开,种民主从这一开始便建立在不平等之上。
西方代议制民主强调工具理性,以民主选举和投票体现公民的偏好聚合,而忽略了民主决策中个人思想的独特性。此外,公民的政治参与仅限于投票和选举,而被排除在政治决策之外,极大地降低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导致当前公民的政治冷漠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
代议制国家中的议会既是国家决策集中化的体现,又是进行政治协商的最大平台。不论议会议员属于何种派系,都拥有参与协商过程的权利,在议会中提出议案赢得选民支持,对他人的议案提出建议。
但在以议会制民主为基础的国家中,协商民主存在众多不足之处。其一,大部分议会以多数裁定原则裁定议案、制定决策,与协商民主的本质相违背。基于此种程序民主,多数意见是否真正能够代表多数公民的意见有待考量。不同的政治力量被迫由于外部力量而聚合,而不是通过沟通自然地达成合意,使得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的利益成为妥协的牺牲品,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在所难免。其二,西方长期民主制度的固化,使得当前的议会已然是一个“精英俱乐部”,常年的积弊正在慢慢腐蚀民主的根基,特权阶层和富裕阶层把控了议会走向,协商过程并不能对结果产生影响,牺牲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了这些阶层获得议会席位的牺牲品。其三,议会选举的周期性长,降低了民众参政热情,政治冷漠现象日益突出,协商本身也就难以反映民众真实意愿,只有经过了漫长的选举周期后选民才能参政,大大降低了公民的政治热情。也减弱了选举的有效性。此外,通过投票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元选择难以真正反映选民的意愿。如在此前的美国大选中,众多新闻报道显示选民对民主党与共和党两位总统候选人都不认可,只能被迫从中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