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研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必须搞清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等同于“汉族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明确提出:“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我国幅员辽阔,由于不同地域分属于不同方言区 ,不同的方言区内差异也十分明显,不同的方言区之间大家连最基本的日常交流都无法进行,甚至是同一方言区,不同县市群众交流起来可能也会比较困难。因此,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只是在民族地区进行的一项工作,而是面向全国各地区各族人民的一项工作,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掌握全国通用的一种交流技能。
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需要科学处理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关系,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能错误理解为:要求少数民族群众学习“汉族语言文字”,更不是要他们抛弃本民族语言文字,也不是要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取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熟练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还能做到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姚喜双(2012)认为:“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同时确定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地位;坚持主体性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是一个国家社会生活最重要的知识信息交流传播工具,“国家通用”更侧重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地位 ,统一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一个现代化国家不可或缺的要素。郎玉鸽(2020)也在其文中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语言文字的主体性和多元性,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不矛盾的,是辩证统一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全国各族群众通用的语言文字 ,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 ,各民族都要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各民族也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尽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有其各自侧重的社会领域 ,但在全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在民族地区发展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政策上和法律上并没有冲突。随着国家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不会影响本民族语言和方言的使用 ,而且还帮助人们获得了一种全国通用的语言技能,语言的使用也在向多言多语的方向发展。
学习和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各族群众相互交流的媒介,能从根本上打破因语言不通而形成的沟通障碍,为各民族平等有序地参与国家建设搭建桥梁,帮助各族群众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改善其生存境遇,推动各地区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提升国家认同感,进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此 ,要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正确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正确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平等、辩证的关系 ,从心理上认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进而认同中华民族 ,从而主动积极的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