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霍尔对权力与利益关系的描述可知,组织不过是当权者的权力工具,由于权力与利益关系密切,掌握权力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利益。那么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政府必然会适时调整对学术委员会的态度。因此,廓清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变迁与调整背后的深层动因,从权力与利益的视角把握学术委员会制度演变逻辑及核心问题,对于当下学术委员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演变逻辑:政策驱动及利益导向
从历史来看,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从民国时期的教授会和评议会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学术委员会,共经历了“设立、掌权——被替换——被确认”的变迁过程,该过程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国家权力与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的博弈,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是建国前的“初创即巅峰”期。大学学术委员会在我国大学最初是以“教授会”的形式存在。由蔡元培起草、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大学令》首次提出在大学中建立由教师群体组成的决策审议机构,负责学术事务和其它相关事务的决策,这是“教授治校”思想的制度基础。后来,通过制定1917年《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条例》)和1926年的《清华学校组织大纲》等一系列文件,教授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在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第二阶段是建国后的“打压消失”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大学与政府之间建立了一种极端的单向依属关系,通过出台1950年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1958年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等文件,大学被纳入行政管理之下。通过废除学术委员会和确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内有关学科设置、学位发放、教学科研、教师职称晋升、聘任等学术事务都交由校务委员会负责。由于当时大学的主要职能为教学,工作的相对简单化,降低了教师群体的学历门槛以及学术水平,大学运行管理对专业力量的依赖程度也被削弱。而且,由于这一时期的学术人员多为地主阶级或资产阶级家庭出身,作为社会主义改造和文革期间阶级斗争的牺牲品,他们在政治身份上也缺乏参与学校内部治理的合法性。
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后的“再现确立”阶段。改革开放后,国家教育改革事业的关注点开始转向提高办学效率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1978年教育部出台《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在高等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但直到2014年《规程》颁布之后,学术委员会才结束“潜隐”状态,再次以“校内最高学术管理机构”的身份出现。为了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的落实,教育部于2015年完成了《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大学学术委员会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开始真正得到法律的确认。